关于《医疗保障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

2025
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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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法(草案)》修改建议:删除“公民是自身健康第一责任人”相关内容,更名为《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正中合和 

2025-06-27全国人大就《医疗保障法(草案)》征求修改意见。因作此文。

一、作者背景

罗志阳,全日制研究生、法学硕士,临床医疗副主任医师、卫生管理主任技师,专技四级(2013年荆楚理工学院聘)。从事医疗卫生工作二十年,是原卫生部医院管理专家,承接和参与制订了国家疾病诊断标准;后从事基层党政工作至今十余年。个人特长为产业经济、社会治理、群众工作。

2008年底医改方案征求意见约稿,作者率先论证“卫生改革要在资源配置和资源使用上做文章,即在卫生体系架构和运行机制上做文章”;首倡“依托区域医疗中心,构建医疗联合体,是新一轮医改权益之计和长远之策”,并提出“将商业保险以外的各种医疗保险、政府投入、慈善机构或个人捐资、医药收入统一纳入集中管理”等系列建议,得到原卫生部响应,与其后出台的国家医改政策吻合。附件:《深化卫生改革的思考和建议》中国医院管理2009-10刊发

2025年初率先论证提出“采取断然措施遏制医疗机构扩张冲动”,近期国家卫健委出台《2025医院评审标准》严控医院床位规模。

二、修改意见

(一)存在的问题

1、名实不副。

名为《医疗保障法》,其主要内容实际上是关于“医疗保障基金”的组成、收缴、管理、使用、监督和法律责任的规定。

“医疗保障”一词,从两个层面可以有两种解读:

一是医疗领域层面,医疗保障即为医疗工作提供的各种保障服务,至少应该包括人、财、物等多个方面。而本《草案》,仅涉及资金(财)这一个方面,是很不全面的。

二是社会层面,医疗保障作为一种社会福利,属于国家对内职能中的“社会公共服务”职能,这就应该从我们国家医疗保障的目的宗旨、性质原则、组织领导、权责关系、体制机制、法律责任等方面全方位予以明确规定。而本《草案》,挂一漏万,是非常不全面的。

2、“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这个规定,是非常不严谨,乃至错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由此,“公民”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生命存续;二是拥有国籍。那么,请问:

如果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儿童是公民,儿童是否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

如果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公民为维护自己的健康能否不经医生同意自己开具处方药物,就是说是否需要授予公民自己用药处方权?

如果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在抗疫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公民能否以为自己健康负责的理由违背隔离传染源等管制规定?

不论是谁,对以上三个问题的答案,肯定都是“否”。

“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的论断,显然是推卸政府和社会责任的说法,必然也是对社会组织能力、对政府权威的一种解构。这个论断所体现的逻辑,与我们国家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原则相悖,决定其在实践中不可能真正落实,并会在社会和医疗卫生领域造成极度秩序混乱。

(二)修改建议

1、名称: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2、内容:删除第七条(即“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相关全部内容),并对条文予以优化完善。

注:

《深化卫生改革的思考和建议》一文,与《深化卫生改革的二点思考》(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9-05刊发)、《区域医疗中心的定位和操作》(健康报2009-07-24刊发)本是一个整体,鉴于篇幅过长,加之刊物约稿,因此分段发表。

微信公众号“正中合和”有载,可供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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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医疗,公民,管理,卫生,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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