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解读】《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后,这些涉医新规必须知道!
★ 作者简介:刘鑫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研究型医药学会医药法律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
2025年6月27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实施了近2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完成修订。修订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共6章144条,包括总则、处罚的种类和适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处罚程序、执法监督、附则。将于2026年1月1日施行。此次修订意义重大,直接关系到公民日常生活与公安机关执法边界,新法针对社会热点和治理痛点增列处罚行为,对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等四个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规范,其中不乏与医务人员及医疗活动紧密相关的内容,这将对医疗卫生领域的治安管理产生深远影响。
Part.1 《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改历程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前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新中国成立以来,先后颁布了2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一个条例于1957年10月22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一次会议通过,同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公布,共84条。第二个条例于1986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同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公布,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5章45条。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对该条例进行一次修正。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已失效。
《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对其进行了第一次修正。本次是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次修订。
Part.2 涉及扰乱医疗秩序的处罚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是针对全社会各种尚不构成犯罪的不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理的法律,基本上涵盖了社会生活领域的方方面面,当然也会涉及对于破坏医疗场所秩序等不法行为的处罚。该规定由原来的第23条调整为第26条,主要是最高罚款额度的加大,一般违法情形的罚款额由200元提高到500元,情节较重的,罚款额由500元提高到1000元。对医务人员人身权的侵害行为从重处罚,体现在新法中的第30条、第47条、第51条。涉及停尸闹事的规定在第77条。对于发生医闹事件,医疗机构已经报警,公安机关不予出警、处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9条做出了对公安机关及相关人员问责处分的规定。
Part.3 涉及医疗业务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一)涉及违反传染病疫情措施的处罚
对违反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的处罚,主要体现在新法的第29条、第36条、第37条、第61条,包括故意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也包括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及未按规定报告等情形,此外还包括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等。
(二)涉及胁迫或诱骗医务人员开具麻精药品的处罚
医务人员在开展医疗业务过程中,会涉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开具,稍有不慎,可能涉及向他人提供毒品,或者他人胁迫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4条做出了处罚规定,对于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涉及伪造、变造、销毁、出借、买卖包括病历资料在内的证据材料的处罚
医务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包括患者及其近亲属)伪造、变造、销毁、出借、买卖包括病历资料在内的证据材料的处罚,在新法的第63条、第72条中予以规定。对于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Part.4 需要医务人员配合的规定
本次《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改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人性化执法的理念。如第126条规定,在一些治安管理处罚的案件中,被行政处罚的人如果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但是,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需要医务人员出具相关医学证明文件。
此外,还有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义务配合公安机关治安管理调查的规定。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3条第3款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治安案件调查时,如果要检查妇女的身体,可以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也可以委托医师进行。作为医务人员在监察、刑事诉讼相关案件中担任证人、鉴定人,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采取的禁止接触证人、鉴定人的保护措施,如果有关人员违反该禁令,第73条规定了处罚措施,对于相关违法行为将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结 语
此次《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订,为医患双方筑起了坚实的法治屏障。从强化人身权益保护,到规范医疗场所及周边秩序,再到完善执法程序,每一个条款的更新都回应着现实需求,体现出法律对医疗行业发展的深切关注。不仅有力震慑了扰乱医疗秩序、侵害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更是为医患双方营造安全有序环境的法律保障。随着 2026 年 1 月 1 日正式实施日期的临近,期待这部法律能在实际执行中充分发挥作用,为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也希望全社会共同以法律规定为红线,共同维护和谐稳定的医疗环境。
作者简介:刘鑫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医药法律专业委员会忠言法语微信公众号2025年第7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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