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讲法】丧偶妇女胚胎移植争议的司法考量

2025
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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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官视角,结合司法判例与我国法律法规、立法本意,从合同效力、生育权界定、胚胎权属及伦理审查等维度展开分析,探讨此类争议的解决路径与裁判价值导向。

★ 作者简介:林涛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

茹丽娜 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法务部主管护师

近年来,因丈夫死亡导致"单身"的妇女能否要求医疗机构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成为涉冷冻胚胎纠纷的典型法律争议。这类案件不仅涉及对妇女生育权的保护,更触及法律适用、伦理审查与社会利益平衡等深层问题。在当前加大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时代背景下,司法机关需通过个案裁判延展社会效果,推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为社会共识,进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文将以法官视角,结合司法判例与我国法律法规、立法本意,从合同效力、生育权界定、胚胎权属及伦理审查等维度展开分析,探讨此类争议的解决路径与裁判价值导向。

一、案情介绍

【案件背景及争议焦点】

赵某某与袁某婚后因不孕于2019年至甲医院接受人工辅助生殖治疗。2021年11月16日,医院为赵某某取卵并与袁某精子培育形成2枚胚胎,冻存1枚优质囊胚。同年11月24日,袁某突发身故,30日赵某某要求继续胚胎移植遭医院拒绝,遂诉至法院。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丧偶妇女是否有权要求医疗机构继续履行胚胎移植手术?这一问题涉及合同履行、生育权界定、胚胎权属及伦理审查等多重法律与社会议题。

【原告主张】

赵某某认为,其与医院签署的胚胎移植医疗服务合同合法有效,且我国法律保障妇女的生育权。丈夫去世后,其作为胚胎的共同权利人,且袁某父母也均同意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继续行胚胎移植。

【被告抗辩】

(一)合同约定与事前同意:根据《废弃配子和胚胎知情同意书》,夫妻一方死亡且无遗嘱明确胚胎处理方式的,医院可按废弃胚胎处理;《胚胎冻融知情同意书》亦约定接受胚胎移植需为合法夫妻,赵某某现属单身,无权单独主张。

(二)胚胎权属与继承问题:胚胎为夫妻共同财产,袁某去世后,其份额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配偶)共同继承,赵某某无权单独决定移植。(三)伦理与社会风险: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技术可能引发单亲子女权益保障、社会伦理争议等问题,违反相关规范要求。【法院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赵某某与袁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子宫内膜不典型增生经8次手术治疗,于2021年8月具备辅助生殖条件。甲医院为赵某某取卵及胚胎培育过程均在袁某生前完成,袁某去世前未留遗嘱。诉讼中,袁某父母明确表示同意赵某某继续完成胚胎移植。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袁某身故后,医方终止胚胎移植医疗活动欠妥,理由如下:我国法律规定,妇女有按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对于单身女性禁止性规定中"单身"应做狭义理解,即应审查在女方申请医方提供辅助生殖技术服务阶段,是否存在法律禁止的情形。而对于胚胎移植开始后,因突发原因导致妇女丧偶,不应等同于"单身",在不触发伦理道德风险的情形下,应当充分尊重和保护女方是否选择继续妊娠的意愿。因此,原告要求继续完成胚胎移植,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原告赵某某与袁某的夫妻感情基础较好,两人为独生子女,双方父母均同意原告继续胚胎移植并妊娠。经了解,原告有能力抚养子女,如孩子能够顺利降生,对于袁某父母也是心灵慰藉。一审判决:被告医院继续履行为原告赵某某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医疗服务合同。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二、法律与伦理分析

(一)合同效力与意思自治

1.合同的合法性与意思自治原则

医患双方签署的医疗服务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从民法视角看,《知情同意书》具备合同属性,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一方面确立了医患平等地位,另一方面保障了患者知情权。同时,签署行为也是当事人处分原则的体现,即在不损害国家、社会、他人利益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患者有权自主处分民事权利。

2.格式条款的效力审视

合同中"一方死亡即废弃胚胎"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由医疗机构单方制定,患者往往缺乏协商空间。在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鼓励生育的背景下,该条款需结合当事人意愿与社会公共利益重新审视,避免因格式条款限制患者合法权益。

(二)生育权的延伸保护

我国法律明确保障妇女生育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本案中,胚胎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某某作为合法配偶,其生育权不应因丈夫去世而自然丧失。丧偶妇女并非《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禁止的"单身妇女",其继续妊娠的意愿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符合生育权自由行使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患者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多基于20年前"一孩"政策制定,其中"废弃胚胎"处置条款与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精神相悖。在新的人口政策下,冷冻胚胎处置应在不违反法律与公序良俗的前提下,赋予患者更多处分空间,允许其更新意思表示,医疗机构需尊重患者合法权利,以保障妇女生育权的实质实现。

(三)胚胎权属与"单身"的目的性限缩解释

1.胚胎权属的双重属性与家庭共识

胚胎兼具人格与财产属性,袁某去世后,其权属需兼顾继承规则与生育权保护。袁某父母同意移植的意思表示,形成了胚胎处置的家庭共识,为赵某某行使权利提供了伦理与情感基础。2."单身"认定的实质化标准原卫生部《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原则》中"禁止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规定,源于"一孩"政策下对社会公益的考量,旨在避免未婚生育引发的问题。但"单身"不应作扩大解释,而应结合立法目的限缩理解。单身妇女包括未婚、离婚、丧偶三类,其中丧偶妇女因丈夫死亡导致婚姻关系解除,但其胚胎形成于合法婚姻期间,与"未婚生育"有本质区别;从当前计划生育法律与政策看,对成功培育胚胎后丧偶的妇女,不宜认定为该规定所指的"单身妇女"。将其排除在外,更符合立法精神,有利于保障生育权并发挥司法引导功能。

(四)伦理判断的实质审查原则

医疗机构以"单亲子女可能产生伦理问题"为由拒绝移植,需以《伦理原则》规定的"是否对后代产生严重生理、心理和社会损害"为实质判断标准,而非形式推定:

1.单亲家庭与子女成长的关系:在良好的家庭、学校教育及社会引导下,单亲子女完全可以身心健康成长,人格发展不受必然影响。

2.丧偶情形的伦理特殊性:冷冻胚胎由合法夫妻培育,男方死亡前的过程符合伦理,不能因男方死亡就否定整个过程的伦理合法性。3.辅助生殖与自然受孕的伦理一致性:若社会普遍认为自然受孕妇女在丈夫死亡后分娩不违背伦理,那么通过辅助技术生育同样不应被认定为违背伦理。4.婚生子女的社会伦理地位:当前法律与社会观念已对非婚生子女平等对待,通过辅助技术出生的婚生子女更应获得同等伦理认可,不应被视作违背伦理。

三、裁判价值:融传统文化于现代法治的典型示范

本案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2年度十大案件",并获得2022年度最高人民法院优秀案例分析二等奖。其核心价值在于裁判逻辑对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精神的有机融合。香火赓续作为中华传统文化与传统孝道的核心内涵,虽与法律确认的生育自由理念并存,但传宗接代的文化心理仍深刻影响着社会观念。

司法机关在处理胚胎移植类案件时,既要尊重适育主体的独立人格与自主意愿,又需在法律框架内平衡社会文化情感。具体而言,裁判需首先审查行为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同时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家庭伦理、情感需求纳入实质考量,最终实现天理、国法、人情的辩证统一。这一裁判思路既保障了妇女的合法生育权益,又以法治方式回应了传统文化诉求,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了司法示范。

作者简介:林涛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茹丽娜 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法务部主管护师

2025年第7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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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律,伦理,胚胎,妇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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