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售“回流药”处罚严,后续整治行动再发力
收售回流药会受什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药品追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指使、教唆、授意他人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进而非法收购、销售,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回流药#
若药店销售的回流药被认定为劣药,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将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第一百一十八条,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医保部门将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等对收售"回流药"各类情形予以协议管理、行政处罚、支付资格管理等处置措施。
后续整治行动
自2024年国家医保局在全国范围推进药品追溯码采集应用工作以来,打破数据壁垒,强化技术支撑,快速将药品追溯体系建设延伸到医院、药店和参保人等终端使用群体,截至目前,已累计归集药品追溯码398.85亿条。2025年3月,国家医保局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印发《关于加强药品追溯码在医疗保障和工伤保险领域采集应用的通知》,明确要求2025年7月1日起,定点医药机构在销售环节按要求扫码后方可进行医保基金结算。值此药品追溯码全面采集上传的关键契机,国家医保局将于2025年8月部署第二阶段专项核查工作,并针对诱导协助参保人年底"冲顶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于10 - 12月开展第三阶段集中攻坚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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