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网络上某医师分享的两个婚检案例,使这一长期存在的矛盾成为公众视野的焦点。如何平衡双方权益,成为亟待探讨的法律与伦理难题。
★ 作者单位及职称:吴集龙 东莞市妇幼保健院医务科 助理研究员
在人生发展和亲密关系的重要阶段--婚前检查中,一场关于隐私权与健康权的激烈冲突正引发广泛而深刻的思考。近期网络上某医师分享的两个婚检案例,犹如两块投入平静湖面的巨石,激起千层浪,将这一长期存在的矛盾成为公众视野的焦点。在婚检情境下,如何平衡双方权益,成为亟待探讨的法律与伦理难题。
一、案例剖析
近日,网络上某医师分享的两个婚检案例引发网友热议。其中一个案例:医生发现女方患艾滋病却未告知男方,男方婚检后与之结婚,婚后被感染艾滋病才得知实情;另一案例,医生将女方患HIV 的婚检结果告知男方后,女方以隐私权受侵犯为由向卫健委投诉该医生,致医生被停职。
医生在面对患者隐私与他人生命健康权的冲突时,陷入了两难境地。一方面,医生有义务为患者保密,这是医疗行业最基本的职业操守;另一方面,当一种疾病具有明显的传染性且会对他人造成重大伤害时,医生有责任及时预警,避免潜在的灾难发生。目前的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在此类情况下的界定不够精准,导致医生在做出告知决定时缺乏坚实的法律依据,只能凭借个人职业良知和经验去判断,而这无疑增加了医生所面临的法律风险。
艾滋病的传播途径和危害性众所周知,知情权本应赋予男方在婚姻决策以及自身健康管理方面的主动权,然而隐私权的"过度保护",却让男方在这场婚姻中毫无防备地沦为受害者。从道德层面上看,这无疑是一种对伴侣的严重不负责任,是对婚姻中承诺与信任的背叛。在法律层面上,目前对于婚检中艾滋病等重大疾病告知义务的规定仍然带有模糊性。
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相关案例,未见单独以侵犯隐私权起诉医疗机构的判例,大部分是涉婚检的离婚纠纷案例,原告申请撤销婚姻或损害赔偿,部分案例会连带医疗机构或者主张医疗机构承担检验漏诊责任,以上判例未见支持医疗机构检验漏诊责任或医院未告知婚检另一方的责任。
二、医生的困境与义务
(一)面临两难困境
医生在婚检中发现患者感染艾滋病时,若未经患者同意告知其伴侣,可能面临患者投诉其侵犯隐私权;若不告知,伴侣可能因不知情而感染艾滋病,医生又可能因未尽到"善意提醒" 义务受到道德谴责甚至被投诉。
(二)基本诊疗义务
医生应积极向患者本人告知检查结果,并强调患者本人有义务将感染事实告知配偶或性伴侣,同时做好对患者的健康指导和咨询服务,督促其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疾病传播。
(三)传染病报告义务
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以及《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医生在婚检中发现患者HIV 阳性后,需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及《艾滋病相关信息附卡》,按照规定向当地疾控中心报告。
三、法律博弈
(一)《民法典》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明确了患者有重大疾病告知义务以保障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健康权。
(二)《医师法》
《医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尊重患者的人格和权利,保护患者的隐私。--强调保护隐私是医生的法定义务。
(三)《母婴保护法》
《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医生有提出暂缓结婚医学意见的权利,但非禁止结婚,无强制效力。
(四)《传染病防治法》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患者,不得泄露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第三十九条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以防止传染病的传播,保护他人的健康权。--强调个人隐私信息保护,同时也体现对他人健康权的保护。
(五)《艾滋病防治条例》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虽然对于是否告知性伴侣主要依靠患者自觉,但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与其有性关系者知情权和健康权的保障。
综上,涉及婚检的多部法律法规中,存在法律博弈,比如《艾滋病防治条例》侧重于保护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民法典》强调一方对重大疾病的婚前告知义务以保障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健康权;《传染病防治法》强调个人隐私信息保护,同时也体现对他人健康权的保护。法律一方面要求医生保护患者隐私,另一方面又要求医生提出暂缓结婚的建议,对重大疾病的婚前告知建议,这反映出法律规定上存在模糊和冲突,各部法律均强调了保护患者隐私的重要性,但未明确隐私权与健康权冲突时的解决机制。
四、如何平衡婚检中的隐私权和健康权保护?
(一)规范报告权责
卫生行政部门应完善职业风险保障,出台操作指引,明确医生在婚检中的报告义务限于报告疾控中心,由疾控中心进行后续的管理和跟踪。这种机制也常见于行政机关参与其他社会管理范畴方面,行政职权的介入有利于强化患者的依从性,避免让医生陷于两难境地。
(二)完善立法,明确责任边界
相关法律法规应进一步明确医生责任边界,梳理在此情境下隐私权与生命健康权的法律位阶及优先级。生命健康权是人最基本、最核心的权利,在婚检中发现重大传染性疾病等严重威胁配偶健康权的情况时,生命健康权优于隐私权符合法理原则。法律应当明确医生在何种情形下可以突破患者隐私权的限制,依何种程序向配偶披露必要信息。如《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感染者和病人应当将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实及时告知其配偶或者性伴侣;本人不告知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告知"。这一规定为解决艾滋病患者隐私权与配偶或性伴侣健康权的冲突提供了一种思路,但在国家层面尚未统一明确。
(三)前置婚检告知,创新告知方式
在民事法领域,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是重要的法理原则,当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允许当事人进行约定。笔者建议在婚检登记环节签署《婚检知情告知书》,明确告知婚检的目的、内容、重要性以及可能发现的健康问题,确保当事人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自愿参与婚检,并理解婚检结果对婚姻决策的影响。
《告知书》嵌入"伴侣健康知情权",让双方充分了解彼此的健康告知义务以及隐瞒的法律后果。《告知书》采用"婚检结果的报告方式"的选择权:其一是"双方共同到场领取并解读结果",医生当面强调"共享婚检报告"的必要性,使双方都能充分了解彼此的健康状况,从而保障双方的知情权和健康权。其二是"双方各自领取并解读结果,医生不负共同告知的义务和责任",对于患有艾滋病等高危传染病的一方,本人有主动告知配偶的义务;该情况的婚前医学检查结论为"暂缓结婚,建议双方共同咨询医生"的医学意见,体现医生已尽到充分告知义务,减轻或免除医生法律责任。
对于善意履行告知义务的医生,完善特定情形下的告知豁免机制,可以减轻或免除其民事和行政责任,让医生在面对隐私权与健康权冲突时有明确的行动指南,避免因担心被投诉而不敢履行告知义务,从而更好地保障配偶的健康权。
(四)完善告知豁免机制
对于善意履行告知义务的医生,完善特定情形下的告知豁免机制,可以减轻或免除其民事和行政责任,让医生在面对隐私权与健康权冲突时有明确的行动指南,避免因担心被投诉而不敢履行告知义务,从而更好地保障配偶的健康权。
结 语
婚检中隐私权与健康权的冲突,看似是两种权利的正面碰撞,实则是对法律规制、婚姻伦理与社会价值观的深度叩问。在此情境下,我们不能简单地偏向任何一方,而应以严谨的态度、科学的方法和人性化的理念,去搭建一座沟通与平衡的桥梁,让每一桩婚姻都能扎根于健康与尊重的沃土中,让隐私权与健康权在这一特殊场域下,从对立走向共生,构建制度刚性与人文光泽共存的现代婚育文明新生态。
作者单位及职称:东莞市妇幼保健院医务科 助理研究员
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医药法律专业委员会忠言法语微信公众号2025年第68期
投稿邮箱:yyflzwh@163.com
我们诚挚邀请各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工作者、医药行业从业者积极投稿,分享您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共同推动医药法律领域的繁荣发展!
忠言法语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医药法律专业委员会学术平台。秉持专业、客观、公正,汇聚业内权威,深度剖析医药领域法律政策,解读热点案例。以法为盾,守护医药行业健康发展,以言为刃,拨开法律迷雾,助力各方依法依规,在医药之途稳健前行,共筑法治医药新生态。
不感兴趣
看过了
取消
人点赞
人收藏
打赏
不感兴趣
看过了
取消
打赏金额
认可我就打赏我~
1元 5元 10元 20元 50元 其它打赏作者
认可我就打赏我~
扫描二维码
立即打赏给Ta吧!
温馨提示:仅支持微信支付!
已收到您的咨询诉求 我们会尽快联系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