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的作用已经不仅限于医方做了什么,而从证据角度去评价,更要印证诊疗行为做“对”了什么。以问题为导向,规范病历的书写与核查,也是维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
★ 作者简介:林 涛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
证据 (evidence),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证据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合理、充分的证据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
证据从来都是民事案件审判的核心因素,所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事实就是依靠证据来完成构建。证据越充分,还原的事实就越清晰。民事证据既要突出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价值,也要评价证据取得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缺乏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如法官难以采信其意见,就会面临败诉的风险。
【案例1】
张三妻子起诉李四,要求李四归还欠款,张三妻子向法院出示了两份证据:证据1.李四于某日来张三家做客;证据2.李四向张三借款,并立了字据。借款后不久张三去世,其妻整理遗物时发现李四的借条,后起诉要求李四归还借款。在庭上,李四答辩说,张三去世前我已经把钱还了,李四也提交了两份证据:证据1.李四于某日从银行取钱准备还钱;证据2.还钱当日李四为表示谢意,请张三吃饭。但是还款当日碍于面子,没有从张三手里要回借条,也没有让张三写收据。以上四份证据的真实性都是没问题的,与借贷纠纷有关系的证据仅是张三妻子提供的证据2和李四提供的证据1。结合生活经验,法院可以认定李四借钱的事实成立,但李四抗辩仅有从银行取钱的间接证据,证明力不够充分,在李四不能补充更多证据的情形下,就会被判处向张三妻子归还借款。这就意味着客观事实和法律认定上的矛盾之处,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这就引申到第二个层面,所谓"谁主张谁举证"。法律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换言之,否认法律关系存在的一方通常不需要举证。因此,李四要对还款的事实加以举证,而张三妻子不需要证明李四没有还款。
民事诉讼过程中,在某个案件事实难以查清,当事人双方均很难提交证据的困境下,法官如果指定原、被告中的一方承担举证的义务,那么这方很可能因为举证不能而败诉。
接下来,我们再谈谈医疗案件专业法官审判思路。医患关系中,患者就诊后依从医师指导,诊疗活动过程基本是被动参与,而医方对于患者病情的诊疗是主动干预和实施的。因此,第一个层面,医方有义务对于诊疗行为合规性进行回顾和论证,而医方所实施的具体诊疗行为的过程都记录在病历中,住院病历又是医方保管的。如果病历的内容有被明显篡改、伪造或者重要病历资料缺失的情形,那么法官就可以推定医方具有过错,这就好比张三的借条如果有明显涂改痕迹的话,那么法官也没必要再让李四去证明到底还没还张三借款了。
【案例2】
某患者接受骨肉瘤切除手术后,自觉医方切除的面积过大,遗留的瘢痕造成行动障碍,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该案件在鉴定过程中,送检病历内未留存术前病理资料,虽然手术有适应症,但是医方不能说明扩切组织的合理性,因此被鉴定人推定为对患者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这就意味着,即便医方选择治疗方案无误,哪怕该患者的病情的确要求切除表皮和皮下组织,但是医方的住院病历不能自圆其说,就需要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二个层面,当病历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被法庭确认后,那么转换为患方对医方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举证,这样举证责任就转移给患方。
病历不仅是临床医学资料,同样是医疗纠纷诉讼的重要证据。一份按规范书写的住院病历,包括客观病历部分以及主观病历部分。
客观病历,是指记录患者的症状、体征、病史、辅助检查结果、医嘱等客观情况的资料,也包括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
主观病历,是指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通过对客观病历的研判,来解释和评估伤、病情程度和治疗方案的智慧成果。
所以客观病历属于核心证据,如前所述张三妻子出示的借据真实有效,那么任何一名法官都会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临床医学、病理学以及法医学均为医疗纠纷审理中所必然涉及的学科,而医学知识的庞杂和艰深、诊疗路径的独特性以及诊疗技术的快速迭代,都不是一般法官凭借审判或者生活经验的积累能够理解的,医师认为一目了然的检查结果,对于法官来说无异于天书一般;医师认为三言两语能解释的病情,对于法官陈述简直"鸡同鸭讲",更何况医务人员可能要面对充满不信任感的患方。
这让我想起了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交通警察纠正交通违法、进行行政处罚时,根本不需要任何的证据,人民警察的制服天然就代表执法权威。而现在,交通警察必须佩戴执法记录仪以记录和证明处置程序的合法性。
因此,病历的作用已经不仅限于医方做了什么,而从证据角度去评价,更要印证诊疗行为做"对"了什么。以问题为导向,规范病历的书写与核查,本质上也是维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
作者简介:林 涛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
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医药法律专业委员会忠言法语微信公众号2025年第6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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