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明确医师权利保护问题及对策
作者简介:于芸 华北理工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研究生在读
邹圣强 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医药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委华北理工大学镇江公共卫生临床中心主任
【摘要】
背景 传染病防治中医师权利保护面临制度与实践的双重挑战。《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2年修订)对特殊干预权的规定尚待明晰,公共卫生医师因处方权问题,中医师参与机制受限及中西医协同框架尚未完善。在突发传染病背景下,医护人员面临物资不足、超负荷工作及权益保障时效性等方面的压力。目的 系统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25年修订)中医师权利保护相关条例,提出针对性完善路径,加强法律保障体系建设,提升医师参与传染病防治的主动性与职业安全性。
方法 采用法律文本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典型案例研究及网络调研,多维度识别制度衔接与实践执行中的改进空间。
结果 当前医师职业安全保障有待加强、隐私保护与风险告知需平衡、特殊岗位调派机制需完善、申诉救济效率可提升。
创新 对现存不足提出改进方案,建议健全职业保障机制、细化隐私保护规则、优化人员调派管理、提升申诉处理效能。
1 引言
1.1 传染病防治中医师权利保护的现实挑战
在传染病防治中,医师权利保护的现实挑战体现在法律制度与实操机制的双重困境。职业防护权的制度性不足使医师面临较高职业暴露风险。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等未明确医师特殊干预权,导致防护措施难以落实。公卫医师无处方权导致疾控与临床协作脱节,相关试点进展缓慢,分级分类标准未明晰。最后,中医师参与机制的局限性制约了传统医学的发挥。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八条强调中医在突发公卫事件中的角色,但中医院普遍缺传染病科,硬件不足,且中西医协同机制未入法,影响中医防疫效果。
1.2 突发传染病背景下医师权益保障的紧迫性
疫情下医师权益保障成公共卫生治理重点,医护面临防护、休息和法律保障不足问题。虽《医师法》2022年修订增设“保障措施”专章强化防护与急救免责,但实践仍存在制度衔接与配套政策不足问题。疫情期间存在“带病上岗”现象,反映出感染后休息权和康复保障等救济机制不完善。
1.3 研究目的与意义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中医师权利保护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旨在完善法律体系、保障医师权益、提升防治效能。
2 法律依据与医师权利界定
2.1 职业安全与健康保障
2.1.1 防护措施与健康保障
第九十一条强调国家要为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相关人员提供有效卫生防护和医疗保健措施,给予适当津贴提供经济补偿、激励工作积极性。
2.1.2 医疗废物处置安全
第六十一条要求医疗机构严格消毒处置医疗废物及污染物品,旨在切断传染病传播途径,降低医务人员感染风险,保障医疗安全。
2.2 隐私保护与信息保密
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明确禁止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泄露传染病相关人员的隐私信息。对违规者施以严厉处罚,旨在防止患者隐私泄露。关联的第十三条要求个人信息处理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强调信息使用的规范性和合法性,确保信息仅用于防疫目的,保障患者隐私安全。
2.3 保障措施与表彰奖励
2.3.1 补助与抚恤
第八十八条规定政府补助甲类传染病患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减轻患者经济负担,使患者能更好接受治疗,保障医师有充足资源和条件去救治患者,不用担心患者因费用放弃治疗,有利于传染病防治工作顺利开展。
2.3.2 基层医师支持
第八十四条关注到基层传染病防治工作实际困难,国家加强基层传染病防治体系建设,扶持欠发达地区,保障经费,改善基层医师工作条件和待遇,为传染病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奠定坚实基础。
2.3.3 表彰机制第二十条对防治工作中贡献突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受伤、致残或牺牲人员及其家属给予关怀、补助、抚恤。激发社会参与传染病防治,提高传染病防治工作质量和效率。
2.4 申诉与权利救济
第七十四条明确疫情防控中单位和个人申诉渠道,要求政府部门畅通并及时处理申诉,为受影响者提供救济途径,保障合法权益。第十七条强调防控措施应最小化权益损害,必要时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完善权利救济机制,平衡疫情防控与个人权益保护关系。
2.5 责任豁免与保护
2.5.1 疫情报告责任豁免
第五十一条规定旨在消除疫情报告顾虑,鼓励主动上报疑似病例,以及时发现处置疫情。经调查排除疫情的单位和个人可免责,避免瞒报,保障报告畅通,利于快速、主动采取防控措施。
2.5.2 政府部门失职追责
第一百、一百零一、一百零二条明确地方政府或部门在传染病防治中的法律责任,对隐瞒疫情、未及时采取防控措施等失职行为进行依法处分,强化对政府部门监督,促使其及时准确发布疫情信息、高效组织防控,避免行政干预影响医师履职,保障医师等专业人员在一个公正、透明、有利的环境中开展传染病防治,维护防治工作的专业性和严肃性。
3 医师权利保护现存问题
3.1 职业安全防护推进难点
基层医疗机构存在物资储备缺口。调研显示,约67%的县级医院在新发传染病初期面临物资短缺,增加医师感染风险。此外,传染病岗位津贴标准化不足,某西部省疾控中心数据显示,从每月200元至1500元不等,依赖地方财政能力,欠发达地区存在拖欠。医疗废物处置隐患提示管理环节有待完善。《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要求医疗机构严格消毒处置污染物品,但部分医院为降低成本简化流程。2024年某省院感调查显示,32%的基层诊所存在针头未规范销毁,而医师因此感染后需通过复杂工伤认定程序索赔,救济时效性不足。
3.2 隐私保护与告知义务冲突
医师面临法律义务的内在冲突。《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三条与第一百一十条严禁泄露患者隐私,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要求医师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者提出暂缓结婚意见。2015年河南“婚检艾滋隐瞒案”即凸显此矛盾,医师未告知男方其女友HIV阳性,男方婚后感染并起诉医院。法院认定医院虽保护隐私但未履行婚检告知义务,判其赔偿。
因此,需优化立法衔接机制,明确医师告知边界、豁免规则及操作指引。《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虽规定隐私泄露责任,但“故意泄露”与“合理告知”的认定标准模糊,易致法律争议。
3.3 强制调遣中权益保障有待完善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调遣应给予“合理报酬”,但对工作时长与频次无上限约束且存在补偿标准缺失,部分省仅按基本工资支付,对医师实际劳动价值的体现尚有提升空间。需关注医师拒绝权保障问题,拒绝调遣可能面临执业处罚,但现行规定未明确特殊情形是否豁免,人性化机制待完善。
3.4 申诉救济机制的时效性有待提升
《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申诉渠道存在优化空间,申诉期间措施照常执行,医师可能超负荷工作,处理周期约四个月,救济时效不足。医师需自行举证且依赖第三方鉴定,但当前医学劳动评估体系不完善,举证难度大。
4 医师权利保障突破路径
4.1 强化职业安全保障机制
4.1.1 物资与津贴标准化推动出台《传染病防治人员职业保障条例》,明确防护物资储备标准(如每床每月N95口罩≥30只),建立中央-地方联动储备库,疫后按消耗量200%补库。设定动态津贴(地区风险系数×基本工资20%-35%),中央财政兜底欠发达地区。
4.1.2 健康损害快速救济建立职业暴露工伤快认机制,医师凭省级平台记录直接申请,涉事机构7日内垫付赔偿,后追责;设区域性医师职业风险保险池,强制医疗机构按营收缴费,覆盖防护不足所致医疗费用、伤残补偿及职业损失,保障欠发达地区医师权益。
4.2 隐私告知冲突化解体系
4.2.1 确定重大风险告知豁免规则在《传染病防治法》司法解释中增设“重大健康风险告知豁免”,允许医师在第三方面临紧迫感染威胁时(如HIV阳性者配偶),经伦理委员会批准后突破保密义务,但需遵守最小必要原则。
4.2.2 法律适用明晰化为保障传染病防治中信息合理流通与患者隐私权益,建议修订《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明晰“故意泄露”与“合理告知”界限。合理告知应满足,获伦理委员会书面许可,确保告知行为经严格审查;告知内容经处理,去除敏感隐私信息;建议全程录音录像留存,既保障信息透明可追溯,又保护患者隐私,避免歧视风险,助力传染病防治依法推进。
4.3 强制调遣保障方案
4.3.1 科学调遣与豁免机制建立医师健康监护云平台,强制记录工作时长、心理负荷及职业暴露史,设定自动熔断阈值:连续工作12小时系统锁定工号,强制休息;累计暴露风险达阈值触发岗位轮换。通过《医师法》细则将孕晚期、中重度心脑疾病及精神障碍医师纳入豁免清单,依托健康监护平台自动识别并锁定工号,避免强制调遣风险。
4.3.2 强化劳动补偿强制调遣按基本工资+风险津贴+加班费(日常工资300%支付)补偿,欠付纳入考核一票否决项。赋予医师非紧急状态下书面异议权,省级伦理委员会需在48小时内裁定合理性,以保障医师拒绝权。
4.4 申诉救济机制实效化改革
4.4.1 优化举证举证程序对超负荷工作等高风险任务,申诉提出暂停执行,待仲裁结果生效后补行。推行举证责任缓和,医师申诉时仅需提交初步证据,如排班表、健康损害记录,医疗机构承担未侵权举证责任,必要时由卫健委调取监控、系统日志等核心证据。省级卫健委设立第三方评估机构,7日内出具工作量或防护水平鉴定报告。
4.4.2 建设速裁通道设立医疗仲裁委员会,在医疗纠纷高发地区试点“先仲裁后诉讼”机制,仲裁员由医学专家和法官组成,暴力伤医、超负荷劳动等侵权案件启用14日速裁,裁决可强制执行。仲裁委可直接调取医疗机构监控、考勤数据,拒不配合者吊销执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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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于芸 华北理工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研究生在读
邹圣强 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医药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委华北理工大学镇江公共卫生临床中心主任
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医药法律专业委员会忠言法语微信公众号2025年第6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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