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个事件里我们看到了几点信号
作者Dr.2,Medicool医库公司董事长
2025年5月15日,四川省卫健委下发的一份《关于对举报材料进行核查的通知》,要求四川各地卫健委根据举报线索组织核查,对发现违反卫生健康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查处。
举报材料直指新天药业成都分公司涉嫌向四川省内37家医疗机构超百名医生行贿。举报材料称,新天药业成都分公司存在虚假病例收集、虚假科普项目、开展宴请及娱乐活动、违规开展科室会等行为。
新天药业的舆情,我们相对比较早就知道了,随后几天爆出了各种各样的文章,紧接着5月31号四川省卫健委又出来澄清。
通过这个通报,首先说明我们政府回复是非常快且直面问题,逐项核实,这里要给我们的行政机关点个赞。
从这个事件里我们也看到了几点信号:
第一,目前对付出技术、知识的这种讲课费,在没有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合理收入。
我们可以结合前几年的一个判例:
某二甲医院科主任因三年里收取来自三家药企的讲课费共11万元被逮捕。
一审法院认为,谷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与研究公司签订两份合同的行为,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收取药企讲课费并为其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但在院外授课应属收取劳务费的行为。
一审判决谷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一审宣判后,谷某某提出上诉、检察院提出抗诉。
2019 年,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二审法院认为,尽管药企付费邀请谷某某讲课,但谷某某实际授课的内容为内分泌疾病的理论知识,讲课的性质应为学术交流活动,不能直接提升或者保持特定药品的销量,不符合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
二审判决:
一、驳回抗诉。
二、撤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5)中刑初字第383号刑事判决。
三、上诉人谷某某无罪。
一审判定为受贿罪,二审驳回,这是为什么?
因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是利用职务之便,为相关方牟取不正当利益,但讲课是利用医生的"技术之便"或"讲课水平之便",不能排除存在着潜规则,但是从刑事责任来说,不能"合理怀疑",你需要举证,证明他讲了这个课,并利用其职务,给相关利益方什么"职务之便",因此这个举证是非常困难,从刑法来讲,如果不能举证,他付出了劳动获得报酬并无问题,疑点利益就要归于被告。所以这个案例最后证据不足,被判定为不构成受贿罪,也从侧面说明目前我们国家对医生的知识和劳动付出是给予肯定的。
第二,综合看下来,无论是从病例还有其他项目来讲,都有粗制滥造、虚假、通过简单糊弄去支付的行为,这应该是国家重点打击的,认定为不正当所得。值得注意的是,让医生仅做赔退处理,处理从轻,不干扰正常临床工作。
第三,通报指出 "经逐人核实,59人参加病例收集、科普项目等活动违规收取费用11.66万元",对于这个认定仅为11余万,说明对这次举报涉及的追溯期是非常短的,相比在反腐形势最为严峻的时期,对很多药企执行的追溯都是倒查数年,金额巨大。这也是释放了一个政策信号,整个国家的医疗反腐政策从偏重处理趋向常态化,就事论事也不打击一片,也不过度从引申,其实这也凸显了反腐已经取得了比较大的成绩,没有必要再用"乱世重典"的方式去做,不要一下把企业逼到绝路,要考虑企业经营的艰难。
在此背景下,大型企业依托完备的合规管理体系、充足的资源储备和专业风控团队,能够迅速响应政策调整,将合规要求深度嵌入业务流程,在市场竞争中保持稳健姿态。
相较之下,中小企业可能会面临很大的难度,因为中小企业的产品缺乏竞争力,可能需要更多的商务跟销售来进行配合,这类企业受制于成本压力过大,同时销售规模小,一遇风吹草动很容易面临生死抉择,往往难以建立规范的合规管理体系,动作很容易变形,所以在这种重压下,可能会导致今天不出事,明天也会出事,偶然里包含着必然!
同时,中小医药企业财务压力巨大,会面临规模裁员和内部调整,必然会触及到很多人的亲身利益,可能是原有既得利益者的不满,或者认为企业赔偿不到位等等,开始出现举报或者以举报为要挟的风气,有的为了出气,有的为了利益,但是对企业来说肯定是雪上加霜,损失可能百万甚至千万起,长期"商誉"下降和医生的反对,会更加麻烦,代表工作都没法做,可能进门都给赶出来,会导致进一步收缩裁员,反腐与合规引发的企业关停并转,或者经营困难,可能会此起彼伏,这个才是比较麻烦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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