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苏州等地着手部署预付卡资金监管平台,规范预付式消费资金管理。
好的牙·讯|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近日发布《辽宁省规范公立医疗机构预交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该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公立医疗机构预交金管理,减轻患者交纳预交金负担,提升群众就医体验。
该实施细则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军队主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其他非公立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
在预交金管理方面,新规明确了门诊预交金和住院预交金的具体定义。门诊预交金是指患者在门急诊就诊前尚未确定具体医疗服务内容(如尚未开具医嘱)时,预先存入医疗机构账户的资金;住院预交金则是指住院患者预先存入医疗机构账户的资金,用于支付住院期间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
实施细则指出,口腔正畸、康复理疗、儿童保健等按照疗程或阶段进行多次检查或治疗,患者一次性预交的资金不属于门诊预交金。
按照实施细则要求,辽宁省各公立医疗机构自2025年3月31日起全面停止收取门诊预交金,自2025年6月30日起按照新实施细则要求收取住院预交金,且原则上不得高于新细则印发前的标准。
针对2025年3月31日前已存在的门诊预交金账户,医疗机构需在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资金清算与退款工作,并通过多种渠道告知患者退款流程。
对于急诊、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在自愿前提下可保留限额门诊预交金,但需向主管部门备案并确保"自愿存、随时退"。
对于住院预交金,医疗机构需要按照确定的住院病种目录和住院患者参保类型,结合既往3年历史数据,测算各病种次均住院费用和个人平均自付住院费用,据此确定住院预交金额度。
实施细则还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结合个人征信体系等信用工具,探索面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的患者实行"先诊疗后付费"便民方式和信用就医结算方式。医疗机构可从就医记录、费用结算、履约情况等方面设置评价指标,建立信用等级管理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早在2023年6月,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组织制定了《北京市医疗机构预付式消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指出,医疗机构采用预付卡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包含概不退款、不补办、解释权归经营者等对患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此外,近年全国多地都在加快推进预付卡资金监管。2025年2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通知,指出进一步拓展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领域,聚焦各类消费预付卡资金存管使用。深圳政府在线报道了市七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相关报告,其中涉及预付式消费监管情况。济南、苏州等地着手部署预付卡资金监管平台,规范预付式消费资金管理。
(本内容图源: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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