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构成违法。

*图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好的牙·讯|近日,浙江省龙港尤某某口腔诊所因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被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2万元罚款。

*图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浙江省龙港市的龙港尤某某口腔诊所查获已消毒完毕但过期的"sinol"牙科手机-高速气涡轮手机4台。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构成违法。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该诊所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案涉过期的"sinol"牙科手机-高速气涡轮手机4台;二、处以罚款20000元,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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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产经营使⽤的医疗器械;违法⽣产经营使⽤的医疗器械货值⾦额不⾜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由原发证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主要负责⼈、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责任⼈员,没收违法⾏为发⽣期间⾃本单位所获收⼊,并处所获收⼊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其从事医疗器械⽣产经营活动:
(⼀)⽣产、经营、使⽤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
(⼆)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产,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影响产品安全、有效;
(三)经营、使⽤⽆合格证明⽂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
(四)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责令召回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责令停⽌或者暂停⽣产、进⼝、经营后,仍拒不停⽌⽣产、进⼝、经营医疗器械;
(五)委托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产企业的⽣产⾏为进⾏管理;
(六)进⼝过期、失效、淘汰等已使⽤过的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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