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台湾“妨害医疗业务执行罪”构成及司法实践
★ 作者简介:刘鑫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研究型医药学会医药法律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
对正在执行特殊业务的人员实施人身攻击,不仅侵害了执行该特殊业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还侵害了该特殊业务关联群体的合法权益。中国大陆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构成妨害公务罪(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妨害公务罪处理);对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构成袭警罪;此外,对暴力妨碍、袭击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的人员的,司法实践中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那么,以暴力、伤害等行为袭击正在实施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的,除了故意伤害罪之外,是否构成妨碍职务的某种犯罪呢?中国大陆刑法没有规定,司法实践似乎也没有这样的判例。但是,在我国台湾地区,对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诊疗业务的医务人员的行为,规定了"妨害医疗业务执行罪"。那么该罪名的法律规定、犯罪构成是怎样的,司法实践情况如何?本文予以简单介绍。
一、台湾地区"妨害医疗业务执行罪"
立法背景
我国台湾地区的医患关系紧张情况并不逊色于大陆地区,尤其在2013年几乎达到了顶峰。患者及其近亲属不仅会将医疗纠纷事件诉诸法律,也会到医疗机构闹事,殴打医护人员,更有"抬棺游街"现象。2013年11月发生的王贵芬案,直接催生了"妨害医疗业务执行罪"的规定,这就是台湾地区"医疗法"修改时的"王贵芬条款"。
【案例】王贵芬袭击护士案
2013年11月间,桃园县芦竹乡代王贵芬因亲友生病住院,以电话向医院询问病情,护理师基于保护病患个人隐私,遂请王贵芬直接到院询问,讵料,王贵芬到院后竟接续掌掴该名护理师之两侧脸颊,因而引发社会争议。2014年对"医疗法"第24条、第106条做了重大修改。
二、台湾地区"医疗法"对"妨害医疗业务执行罪"规定
我国台湾地区"医疗法"第24条规定:
医疗机构应保持环境整洁、秩序安宁,不得妨碍公共卫生及安全。为保障就医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强暴、胁迫、恐吓、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碍医疗业务之执行。医疗机构应采必要措施,以确保医务人员执行医疗业务时之安全。违反第二项规定者,警察机关应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责任者,应移送司法机关侦办。中央主管机关应建立通报机制,定期公告医疗机构受有第二项情事之内容及最终结果。
我国台湾地区"医疗法"第106条规定:
违反第24条第2项规定者,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如触犯刑事责任者,应移送司法机关办理。毁损医疗机构或其他相类场所内关于保护生命之设备,致生危险于他人之生命、身体或健康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币30万元以下罚金。对于医务人员或紧急医疗救护人员以强暴、胁迫、恐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执行医疗或救护业务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30万元以下罚金。犯前项之罪,因而致医务人员或紧急医疗救护人员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台湾地区"妨害医疗业务执行罪"
犯罪构成
我国台湾地区"妨害医疗业务执行罪"并不属于自诉范围,因而一经发生,公诉机关即应介入并展开刑事侦查,收集证据。公诉机关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向法院提前刑事诉讼(参见周贤章:《"妨害医疗业务执行罪"构成要件解析》,《医界杂志》2020年第7期)。
(一)犯罪主体及侵害对象
任何人都可以成为妨害医疗业务执行罪的犯罪主体。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侵害或攻击的对象。妨害医疗业务执行罪的行为客体是医务人员或紧急救护人员。易言之,该条文系规范对于医务人员或紧急医疗救护人员为强暴胁迫等类似之行为,如非对于医务人员或紧急医疗救护人员所为之行为,自非本项所规范之范畴。关于医务人员的种类,"医疗法"第10条,医师、药师、护理师、物理治疗师、职能治疗师、医事检验师、医事放射师、营养师、助产师、临床心理师、咨商心理师、呼吸治疗师、语言治疗师、听力师、牙体技术师、验光师、药剂生、护士、助产士、物理治疗生、职能治疗生、医事检验生、医事放射士、牙体技术生、验光生及其他医事专门职业证书之人员。
(二)犯罪客体
医务人员开展医疗业务,是本着贯彻救死扶伤的宗旨而从事医疗行为,其目在于挽救或改善病人生命与身体法益状态,本质上带有为增进病人及社会福祉的公益色彩。因此,有学者指出,妨害医疗业务执行之行为是对特定多数人或不特定人接受或等待医疗的患者之身体、生命法益发动攻击,并非仅属对医务人员或紧急医疗救护人员的个人攻击。设立妨害医疗业务执行罪之目的乃在保护特定多数人或不特定人接受或等待医疗的"就医权",终究在保护患者的身体法益和生命法益,属公共危险犯罪(参见郑逸哲:《"妨害医疗罪"乃为公众而增订》,《军法专刊》2013年第3期)。妨害医疗业务执行罪主要保护之法益系执行医疗或救护业务之医务人员及紧急医疗救护人员能顺利执行业务以及医疗院所内患者不受侵扰之权利。因此,妨害医疗业务执行并非侵害医务人员或紧急医疗救护人员个人法益之犯罪,而属侵害社会法益之犯罪。
(三)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四)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手段的具体表现包括:强暴、胁迫、恐吓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本罪为结果犯,即要求行为人对真正实施医疗业务的人员实施了强暴、胁迫、恐吓以及其他非法方法的行为,客观上妨害了该医务人员实施医疗或者救护业务。司法实务上的观点。台湾地区"高等法院"108年上易字第2263号刑事判决认为:"医疗法第106条第3项之妨害医疗行为,须对于医务人员或紧急医疗救护人员,施以强暴、胁迫、恐吓或其他非法方法,并有妨害医务人员执行医疗或救护业务,始克成立。医务人员或紧急医疗救护人员,是否执行医疗或救护业务,需视具体状况而定。""被侵害的医务人员身旁没有病人,手上仅有自己搜证之手机,也没有医院检验单,益见告诉人确未执行医疗业务,不因其当时为上班期间而认在执行医疗或救护业务。""被告虽有强制行为,但告诉人当时既非执行医疗或救护业务,被告难认有妨害医务人员执行医疗业务之犯行,不得以医疗法第106条第3项罪责相绳。"
四、台湾地区"妨害医疗业务执行罪"10年实施情况
陈佾庭(法官助理)、廖建瑜(法官)对我国台湾地区"妨害医疗业务执行罪"的起诉、定罪及案件中的具体信息进行了统计分析(参见陈佾庭、廖建瑜:《医疗暴力案件 法院判决之实证研究》,《月旦医事法报告》2023年第79期)。"医疗法"第106条2014年第一次修正以来,初期案件不多,但逐年成长的趋势明显,2018年相较2017年几乎倍数成长达146件,之后每年均百件以上, 2022年达到最高154件。10年共计886起案件。最终法院认定不构成医疗法第106条所定之医疗暴力类型,共计有149件,但由于可能构成他罪,故未必系无罪。发生医疗暴力案件的医疗机构之层级,以区域医院居冠达396件,医学中心次之达166件,地区医院为164件排在第三,诊所则为59件排第四。犯罪侵害对象,医事人员中主要系护理师计有535人(60%),其次为医师287人(32%),其他医务人员或紧急救护人员约占8%。实施医疗暴力者,患者本人计有577人(71%),其次为患者家属123人(15%),病患友人44人(5.4%),其他人占8.6%。医疗暴力案例中的暴力态样,最多是徒手施以强暴,其次是口语胁迫或恐吓,再者是自行携带器具施强暴,或者持现器具施强暴,分居第三、四,第五则以作势攻击之胁迫,另外还有用嘴咬、拒不离去等行为。
★ 结语 ★
我国台湾地区立法规定了"妨害医疗业务执行罪",在医疗实践中保护正在执行医疗业务的医务人员及就医的患者确实起得一定效果。中国大陆可以对此予以考察、借鉴。
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医药法律专业委员会忠言法语微信公众号2025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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