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解读】军队医院纠纷管辖争议:患者发生医疗纠纷应该去哪儿

2025
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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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医疗机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管辖问题,因军队和地方二元法律体系交织、保密需求与民事权益保障的平衡考量,呈现出显著的复杂性与特殊性。

作者简介:朱晋峰 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医药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作为我国医疗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军队医疗机构以其卓越的医疗技术和温暖的人文关怀在社会各界享有高度赞誉。然而,在医疗实践中,囿于各式原因,军队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也有可能产生医疗纠纷。由于军队医疗机构的特殊性,以及我国地方法院与军事法院各自独立为两个司法体系,所以对于患者而言,其应当是向军事法院起诉,还是向地方法院起诉,则可能会产生一定的疑问。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1日通过的《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5月1日实施,这对于进一步明确军地法院管辖民事案件的分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因为案件性质、涉及人员等极为复杂,管辖归属的判定存在难点,在此背景下,笔者结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就有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进行一定思考,以期为各方提供一定参考。

一、案件性质的不同:民事抑或刑事

无论是地方医疗机构还是军队医疗机构,均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在涉及刑事案件的情况下,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对待:

1.如果涉及军队医疗机构人员为现役军人

该案属于《中央军委关于军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规定》中规定的军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由军事保卫部门负责侦查,并由军事检察院、法院管辖。

2.如果涉及人员为地方当事人

应由地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管辖。

3.如果现役军人为地方当事人共同犯罪

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与地方省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协商确定管辖;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案件,由总政治部保卫部与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协商确定,或者由解放军军事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当然,如果上述案件涉及军事秘密或者军事利益等,即使涉案人员并非军人,仍然由军队保卫部门管辖,最终由军事法院审判。

二、患者身份的不同:军人或地方当事人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实践中,大量案件依然属于民事案件,当事人应当按照民事法律有关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规定》的要求,我们首先应当区分患者身份。

1.如果患者是军人

根据《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为军人,一方当事人为军队单位,则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当事人应当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由此说明,当患者为军人时,发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后需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

2.如果患者为地方当事人

属于《规定》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地方当事人与军队医疗机构之间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执行以下要求:(1)如果地方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侵权行为地法院或者军队医疗机构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的,地方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2)如果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的,军事法院也有管辖权,军事法院应当受理。由此说明,患者不是军人的情形,其向军事法院或地方法院提起诉讼均可被受理。

三、共同诉讼:医疗机构或当事人数量

除了上述单一患者与单一军队医疗机构发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以外,在实践中,还可能存在一个患者与多个医疗机构,或多个患者与单一军队医疗机构发生纠纷的情形。前者如患者去多个医疗机构就诊,后者如疫苗接种、辅助生殖、血液制品移植等等。在这些情况下的法院管辖问题,我们也有必要予以厘清。

1.多个医疗机构性质:军队与非军队

如果多个不同医疗机构均为军队医疗机构,则可以参照上述一方是地方当事人,一方是军队医疗机构的处理方式进行。但如果多个不同医疗机构中,有军队医疗机构也有非军队医疗机构的,如果当事人一并向地方法院起诉的,地方法院当然享有管辖权。如果当事人将所有医疗机构一并向军事法院起诉的,笔者认为,合并审理是兼顾诉讼经济成本、提升司法效率、减少当事人诉累的有效方式。在此前提下,军事法院也应当具有管辖权,应当一并对案件进行审理。

2.多个当事人身份:军人与非军人

如果多个当事人中既有军人又有非军人的,笔者认为,患者可以分别根据上述患者不同身份的情形,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军事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有必要合并审理,或者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当合并审理的案件,军事法院可以和地方法院协商由军事法院管辖;协商不成的,可以由各自上级法院协商;依然协商不成的,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但笔者认为,对于军事法院和地方法院都已经受理案件,且案件必须合并审理或者合并审理更有利于案件裁判的情况下,应当由军事法院专门管辖更为适宜。

四、区分特殊情况

上述有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管辖,属于一般情形,在实践中有关管辖问题的内容非常复杂,还可能存在一些特殊情况。

1.合同约定

患者在医院就诊,实则也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是医疗服务合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也是对该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确认。如果患者和军队医疗机构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就双方发生纠纷的管辖法院有明确约定的,则双方约定的法院有管辖权。但该约定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双方约定必须以书面形式确定;(2)约定的法院必须是与争议所在地点有实际联系的法院,如合同签订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3)不得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管辖方便

由于军事法院的特殊性,其可能并不会像地方法院那样遍及每一个行政区划,因而可能存在当事人住所地省级行政区划内没有可以受理案件的第一审军事法院,或者当事人处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等情形,如果要求当事人向较远的军事法院,甚至是其他省级行政区划内的军事法院起诉,可能存在强人所难或增加当事人诉累的情况。在这两种情况下,根据《规定》第一、四条的规定,除了涉及军事秘密的案件,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就可以由地方法院管辖。

3.管辖争议

如前述,涉军队医疗机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军事法院和地方法院都可能有管辖权。在实践中,就可能存在法院之间相互推诿、相互争抢案件等管辖争议。对此,军事法院与地方法院首先应当通过会商的方式来解决,如果无法达成统一意见的,可报请各自上级法院协商解决,如果依然无法解决管辖问题,则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结 语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军队医疗机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管辖问题,因军队和地方二元法律体系交织、保密需求与民事权益保障的平衡考量,呈现出显著的复杂性与特殊性。司法实践中,需精准识别案件核心要素,依据当事人身份、损害发生地、是否涉及军事机密等差异化情形,分类适用管辖规则。值得注意的是,当纠纷触及军事机密保护、国防利益维护等关键领域时,专属管辖机制将发挥决定性作用。对此,我们应当严格以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基准,构建权责明晰的纠纷解决路径,切实保障各方的权利义务。

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医药法律专业委员会忠言法语微信公众号2025年第4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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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军事法院,当事人,军队,管辖,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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