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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 19岁女大学生头孢过敏去世:头孢是否需要皮试?

2025-05-07 10:39

医疗有风险,只有在医疗技术规范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理医疗纠纷,才能既有效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又保障医疗行业健康发展。


文:广西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谢青松

2025年4月15日,湖北宜昌19岁女大学生陶某因腹痛就诊于当地医院,被诊断为急性胃肠炎后接受头孢输液治疗。护士更换第二袋药液离开仅4分钟,陶某突现过敏反应,呼救无人应答后自行拔针昏迷,抢救5日无效身亡。尸检证实为头孢过敏致休克及多器官衰竭。家属质疑头孢可能过敏,为何不做皮试?既然用药有风险,为何输液时没有医护人员在场观察?谁来负责?(详见:19岁女大学生输液过敏身亡引争议https://www.sohu.com/a/891756002_99991739)

关于头孢是否需要皮试。在普通老百姓的意识里,但凡药物可能过敏都要皮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β内酰胺类抗菌药物皮肤试验指导原则(2021年版)的通知》规定,不推荐在使用头孢菌素前常规进行皮试。即便有过敏性疾病病史,食物过敏和其他药物(非β内酰胺类抗菌药物)过敏,发生头孢菌素过敏的几率并不高于普通人群,应用头孢菌素前也无需常规进行皮试。仅在既往有明确的青霉素或头孢菌素Ⅰ型(速发型)过敏史患者和药品说明书中规定需进行皮试的才需进行皮试。因此,对于本例患者来说,头孢菌素虽有过敏,但不需要常规皮试,而且即使患者既往有左氧氟沙星的过敏史,但也不必然需要皮试。是药三分毒,是否出现不良反应与个人体质有关,医生无法预知。在医生遵循诊疗常规和操作规范的情况下,患者出现过敏反应,不能将损害责任归咎于医生。

对于过敏的处理,根据《<严重过敏反应急救指南>推荐意见》载明,对于Ⅱ级及以上的严重过敏反应(呼吸系统或血压下降)的患者,应首选肌内注射肾上腺素,在时间上,应在过敏后尽早使用。救死扶伤是医生的使命,每一个的生命都值得尊重。年轻女大学生因为药物过敏性休克去世令人惋惜。对于药物过敏性休克的预防和处理,用药前要注意询问患者是否有过敏史,结合患者病情选择合适用药,根据诊疗指南决定是否皮试,输液后注意观察,出现不良反应后立即进行抢救。

对于医疗损害的发生,我们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医疗有风险,只有在医疗技术规范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理医疗纠纷,才能既有效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又保障医疗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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