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法治】17岁打工少女意外怀孕,接诊医护人员必须上报吗?
前 言
在医疗场景中,未成年人怀孕背后往往涉及诸多复杂问题,甚至可能暗藏违法侵害行为。如接诊17岁未成年人孕妇时,医护人员面临着关键抉择:是否该执行强制上报制度?这一问题不仅关乎医疗管理规范,更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责任履行等息息相关。本文将深入探讨该情境下的法律依据、责任界定与应对要点,以期为医务人员提供参考
案例介绍
日前,有同仁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一个问题:"17岁的男女朋友来医院生孩子,双方父母都不知情。目前已经参加工作的,这种我们需要做什么吗?手术之前同意之类的,是否可以他们自己签?"
由此引发一个问题:这种情况是否应按照"最高检"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中的要求强制上报?
不同观点释义
面对此类情形,通常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不用上报,因为该产妇自述自己打工赚钱。根据《民法典》第十八条第二款:"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认为,本人可以独立做出决定,医务人员也无需上报。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该上报。理由是根据《意见》第四条"本意见所称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包括:…(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因此,无论患者是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医务人员均需上报。
笔者观点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应该上报",理由如下:
(一)符合立法本意
《意见》出台的目的是:"为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及时有效惩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该强制报告制度目的性非常明确,即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2021年,强制报告制度修订后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吸收,上升为法律规定。
(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将优先适用于一般的民事法律规定
《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据此,法律可以分为一般法与特别法。《民法典》是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属于一般法。其中,关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主要是为了处理民事法律行为,比如签订合同、处置财产等;《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对未成年人利益保护的特别法,当其与《民法典》关于未成年人的规定相冲突时,通常优先适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民法典》第十一条规定:"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款解决的是《民法典》与其他法律的适用关系问题,也确定了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这意味着在未成年人保护的特定领域,《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将优先适用于一般的民事法律规定。
(三)责任主体的法定义务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修正)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对于未成人的界定非常明确,而不论该未成年人是否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一条:"…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这里所谓的"应当",属于义务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应当或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规范,即必须履行的职务行为。第一百三十条:"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是指…为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这里主要是强调了责任主体。
(四)打击犯罪
无论受害者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性侵害均属于刑事犯罪。即使受害者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加害者仍可能面临更加严重的刑罚。强制报告的有关规定的目的就是及时发现和打击此类犯罪,保护受害者。
(五)维护社会正义
回归到实际,即使"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未成年人在面对医务人员的询问(是否受到性侵害)时承认是其自愿行为,医务人员作为非公安机关等专业机构人员亦无法排除就诊人员是否因受到"胁迫或恐惧"而被迫做出"愿意、甘愿"等非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强制报告制度也是为了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
结语
综上,性侵害案件中,未成年人(包括16周岁以上的"准成年人")仍处于身心发育阶段,可能缺乏足够的自我保护意识、自我保护能力和维权意识。强制报告制度,旨在通过强制报告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干预来弥补这一弱势,强制报告义务触发条件是未成年人,而非当时其民事行为能力状态。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众号:最高检发布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追责典型案例(2022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众号:最高检发布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典型案例(2024年7月5日)
作者简介:郭华卫 威海海大医院副院长 副主任医师
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医药法律专委会"忠言法语"微信公众号2025年第4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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