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防治法》经2025年4月3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二次修订,本次修订有哪些制度创新?有哪些值得关注的地方?本文予以阐述。
作者简介:霍宏蕾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 研究员
传染病防控事关人民生命健康与社会稳定发展,法律作为防控体系的重要支撑,始终随着时代发展不断完善。自1989年首部《传染病防治法》颁布以来,我国经历了四次重要修订或修正,每一次调整都紧密回应着公共卫生领域面临的挑战与需求。面对全球新发传染病频发、科技治理需求升级等新形势,2025年《传染病防治法》迎来全面修订。此次修订不仅总结了过往防控经验,更着眼未来,通过制度创新提升防控效能,标志着我国传染病防治工作迈向法治化、现代化的新征程。本文将从传染病防治法的修订沿革及背景、修订原则及制度创新等角度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部门在修订法的落实层面提供一定借鉴。
Part.1 传染病防治法历史沿革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
2025年4月3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传染病防治法制定于1989年,标志着传染病防控进入法治化轨道。此后分别于2004年、2013年进行了全面修订和部分修改。传染病防治法的制定实施,对有效防治传染病、保障人民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疫情防控实践中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总结经验,有针对性地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进一步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
Part.2 三重因素亟需制度创新
2025年《传染病防治法》修订基于三方面背景:全球范围内,21世纪以来新发传染病发现速度较20世纪显著提升,埃博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猴痘等传染病不断出现,全球公共卫生安全面临严峻挑战;国内层面,既有防控体系在信息报送、部门协同、基层防控以及监测预警、应急响应、医防协同等制度方面需全面提升防控效率;同时,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为传染病防控带来新契机,数据共享、隐私保护等规范有待完善,以适应治理现代化的需求。
Part.3 五大修订原则
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共九章、115条,主要把握以下原则:
一是明确传染病防治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防范和化解公共卫生风险。
二是总结疫情防控经验,完善传染病防治体制机制,健全公共卫生体系,加强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建设。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围绕疫情防控中暴露出的短板和不足,有针对性地完善制度。
四是坚持依法防控、科学防控,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公民权利保障。
五是加强与有关法律规定的衔接,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形成制度合力。
Part.4 六大制度创新
此次传染病防治法的修订标志着传染病防控从"应急响应"向"韧性治理"的战略转型,具有构建平战结合机制、平衡公共卫生与个人权益、健全公共卫生治理体系三重时代价值。具体而言主要体现了六大制度创新。
1.完善传染病防治体制机制,责任体系立体化
2025年《传染病防治法》在责任体系构建上实现立体化升级,明确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四方在传染病防控中的具体义务,通过建立"联防联控、群防群控"机制,形成全社会协同防控合力。在法律责任方面,确立"过罚相当"原则,修改完善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增强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提升法律执行的公正性与权威性。
2.实现传染病分类动态化调整,新增突发情况应对机制
修订后的法律明确传染病分类标准,把传染病对人体健康和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作为分类原则,明确甲类、乙类、丙类传染病的定义。修订后列入传染病防治法的病种共40种,其中甲类传染病2种,乙类传染病27种,丙类传染病11种。传染病分类动态化方面,赋予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根据疫情危害程度,对甲、乙、丙类传染病目录提出动态调整建议的权力,将调整甲类传染病目录的权限授予国务院,明确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增强应对疫情的灵活性。
将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纳入传染病的范围,明确本法所称传染病,分类甲类、乙类、丙类传染病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等其他传染病。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制定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加强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监测,提高快速发现和及时甄别能力;明确新发传染病、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网络直报要求。明确发生新发传染病、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地方人民政府经评估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预先采取本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3.预防为主、关口前移,完善传染病监测预警报告制度
修订后的法律明确指出要坚持预防为主,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完善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加强重点场所传染病预防、控制能力建设。健全监测预警体系,建立监测哨点,拓展症状监测范围,建立智慧化多点触发机制。完善传染病预警制度,建立疫情风险评估制度,明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社会发布健康风险提示;需要发布预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向社会发布预警。完善疫情报告制度,实行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明确重点场所、检验检测机构等的报告责任。加强部门协同,建立疫情通报机制。修订后法律第13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在传染病防治中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在传染病监测预警体系中,应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实现对传染病相关信息的实时收集、分析和处理,为疫情防控提供科学依据。
4.健全公共卫生体系,提高疾病预防控制能力
修订后的法律以法治重构防控体系,通过细化医疗机构、疾控机构职责,建立起高效防控网络,实现科学防控与权益平衡。一是落实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改革部署,建立健全城乡一体、上下联动、功能完备的疾病预防控制网络,进一步明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提升专业能力。二是夯实基层公共卫生基础,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专门的科室或者指定人员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管理工作,明确相关职责任务。三是加强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建设,持续提升传染病专科医院、综合医院的传染病监测、检验检测、诊断和救治、科学研究等能力和水平。明确国家创新医防协同、医防融合机制,推进医疗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深度协作。四是加强传染病防治人才培养,明确国家加强传染病防治人才队伍建设,推进传染病防治相关学科建设。只有各方协同发力,健全公共卫生体系,才能全面提高我国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在"管得住"与"放得开"之间走出一条稳健之路,筑牢疫情防控防线。
5.加强公民权利保障,完善单位及个人救济途径
2025年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将公民的知情权、隐私权与参与权提升到全新高度,实现了从"被动服从"到"有权质疑"的重要转变。一是规定比例原则,明确采取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且对他人权益损害和生产生活影响较小的措施。二是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强调依法开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保护个人隐私,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相关信息不得用于传染病防治以外的目的。三是拓宽救济渠道,明确单位和个人认为采取的相关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畅通申诉渠道,完善处理程序,确保有关申诉及时处理。这些规定既确保疫情防控的有效性,又从法律层面为公民权利筑起"防护网",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有效平衡。
6.强化保障措施,构建分级储备新体系
修订后的法律着眼于公共卫生应急管理的关键环节,新增国家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面对传染病疫情可能引发的物资需求激增、供应紧张等问题,完备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是支撑疫情防控工作有序开展、稳定社会秩序的关键基础。明确要求国家统筹防控应急物资保障工作,通过加强医药储备,将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资全面纳入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创新性地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储备制度,形成"中央统筹、地方协同"的高效物资调配格局。中央层面着重储备战略物资、特殊药品及高端医疗器械,保障全国性重大疫情防控需求;地方则依据本地疾病谱、人口规模等实际情况,储备基础防护物资、常用药品等,确保在疫情初期能够快速响应、及时处置。两级储备既各司其职,又紧密联动,通过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物资储备数据共享,根据疫情态势动态调整储备规模与结构,有效避免物资短缺或积压现象,为疫情防控提供坚实的物资后盾,切实提升国家公共卫生应急处置能力。
结语
从1989年的"被动防御"到2025年的"主动治理",《传染病防治法》历时36年的四次完善折射出中国公共卫生治理的现代化进程。2025年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是我国公共卫生领域的重要法律成果,它承载着历史的经验和未来的期望。当法律的刚性约束与科技的柔性赋能深度融合,当政府的统筹协调与社会的多元共治形成合力,中国必将构建起更加坚固的传染病防控体系,在新的法律框架下,各部门应积极履行职责,全社会应共同参与,以更加坚定的信心、更加有力的措施,全面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为保障人民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推动健康中国建设而不懈努力。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一定能够迎来更加健康、美好的未来。
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医药法律专委会"忠言法语"微信公众号2025年第4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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