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采优化方案,报量份额超50%“爆仓”,优化熔断...
/01/国采规则优化方案曝光,第十一批规则大升级
近日,一份《进一步优化药品集采政策的方案(征求意见稿)》在业内流传,引发行业热议。
今年两会工作报告中提出要"优化药品和耗材集采政策,强化质量评估和监管",为落实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特公布《进一步优化药品集采政策的方案(征求意见稿)》,通知对国家组织集采规则提出优化措施,主要包括优化集采品种和投标企业准入标准、优化报量、竞价等采购规则、优化落地实施措施等主要内容。
优化集采品种和投标企业准入标准:
明确集采药品范围聚焦于竞争充分的"老药"。集采非新药,新药不集采;纳入药品集采的应符合已过化合物专利保护期、多家企业上市、分条件,竞争不充分、创新药及高风险品种不纳入集采范围。市场规模小的品种,不纳入集采范围。企业需以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为投标门槛,要求生产线两年内无重大质量缺陷,且持有人或受托生产企业具备两年以上同类型药品生产经验。对于停产两年以上的药品,需重新完成质量比对研究并经药监部门确认后方可参与集采,确保质量稳定性贯穿生产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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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报量、竞价环节:
在报量环节,医疗机构报送采购需求量细化到具体药品品牌,每家医疗机构针对每个采购品种不超过 2个品牌。
在竞价环节,实行参比制剂与过评仿制药同组竞争,引入价差熔断纠偏机制,对报价偏离度过大、最低报价与均价偏差超过一定幅度时,不再以最低价的 1.8 倍熔断,且要求其在拟中选结果公开前发布不低于成本报价的声明。
同步建立低价保护机制,对口服固体制剂、注射剂等设置报价下限以防范恶意压价,企业需承诺报价不低于成本,防止非理性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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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分量规则:
中选企业直接锁定报量医疗机构的供应资格,剩余量由医疗机构自主选择低价优质产品。通过"爆仓"机制限制单一企业市场份额超过50%,释放超额部分给其他中选企业。针对基层医疗机构,前50%低报量机构可自由选择剩余量,增强政策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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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地实施措施:
1.中选产品统一价供应全国。中选产品按照中选价格统一供应全国,在价格上不再区分主供和非主供省份。
2.通过医保支付标准动态调整引导合理用药,,以最高中选价1.5倍作为该品种医保支付标准上限,逐步统一以最高中选价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3.集采协议的剩余用量允许医疗机构按需采购非中选原研药,对因临床指南调整或政策变化导致的用量波动免于考核,重点监测优先使用中选产品情况。推进医保基金与药企直接结算,加速集采药品覆盖基层医疗机构、民营医院和零售药店。建立违规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对围标串标、数据造假、供应短缺等行为实施信用评价与市场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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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质量评估与监管:
药监部门对集采中选企业检查和品种抽检两个"全覆盖"特别是对低价中选药品、发生重大变更的中选药品强化检查抽检。鼓励开展药品上市后再评价与真实世界研究,临床不良反应信息实时联动药监、医保部门协同处置。建立药品追溯码强制应用机制,实现采购、结算、流通全流程可追溯。
动态发布"强竞争品种"预警,对过评企业超12家的品种提示立项风险,超20家时启动投标前警示并设立中选药品质量开放日,邀请社会公众参与生产流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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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第十批国采落地倒计时!16省开展落地工作
3月25日,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发布《关于执行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工作提示》,明确将在4月正式执行中选结果。
3月26日,一份由工信部发布的《关于组织开展第十批国家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生产供应监测的通知》在业内流传。
这份函件要求,自2025年5月起,第十批中选企业需指定专人在每月10日前填报《国家集中采购药品生产供应监测报表》,上传上月数据信息。中国医药工业信息中心将负责数据采集、重点药品调研和监测预警分析,每月20日前形成监测月报上报。
目前,已经有上海、江西、河北、云南等16个省份开展第十批国采落地相关工作。随着第十批国采中选结果落地,高频的质量监管、供应监测也将同步开始。
/03/近期26省联盟集采开启,涉及50个药品
3月28日,山西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发布《关于做好二十六省联盟药品集采品种数据填报工作的通知》,大型联盟集采开始报量。
本次联盟成员包括新疆、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26个省,覆盖全国大部分地区,规模庞大。
药品清单中共涉及50个药品,覆盖妇科及激素类、造影剂等重点品种。50个药中,妇科及激素类药品占比约60%,涉及避孕药、阴道抗感染用药、子宫内膜异位症治疗药等,此外,不少造影剂也被纳入,如碘比醇注射液、碘美普尔注射液等,主要用于医学影像检查。近些年来,造影剂在中国公立医疗机构终端有增长趋势,2024年上半年同比增长1.65%。
通知要求,医疗机构依据品种目录,参考省级医保部门导入的采购平台历史采购数据等,准确填报未来一年每个产品的采购需求量,对填报的采购需求量与历史采购量差异较大的产品,需要作出说明。医疗机构填报口服剂型药品需求的,制剂年预采购量/包装数量须≥10(即至少10盒);填报注射剂型药品需求的,制剂年预采购量须≥10(即至少10支)。
医疗机构于2025年3月28日-2025年4月7日进行填报,填报时间结束后,不再接受数据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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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第十批国采中选规则调整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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