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溯·探索 | 构建药品追溯协同服务平台
《关于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的,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和药品监管部门等各参与方共同建设的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具有“两个并存”的特点,即多码并存和多追溯系统并存。
为了让追溯体系中的各参与方能够识别不同的药品追溯码,找到某种药品的追溯信息所在的追溯系统,最终辅助追溯系统形成完整的药品追溯数据链,需要有一个全国性的具有整合功能的平台作为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的中心节点。
为此,《指导意见》提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全国药品追溯协同服务平台,不断完善药品追溯数据交换、共享机制。”
药品追溯协同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协同平台)作为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的“桥梁”和“枢纽”可辅助实现不同药品追溯系统的互联互通。
为企业提供协同服务,通过分发基础数据保证药品追溯系统中数据的规范性,通过追溯码编码规则备案和管理保证追溯码的唯一性;
为监管部门提供协同服务,辅助串联各追溯系统中的数据,形成完整的药品追溯数据链,满足追溯监管需求;
为社会公众提供协同服务,通过地址解析服务为消费者提供统一的药品查询入口,增强消费者药品查询的便捷性。
具体来讲,协同平台具有以下几个功能和特点
一、分发药品追溯基础数据,从源头规范供应链追溯
多年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官方网站向业界和公众提供药品和企业的基础数据查询,服务业界、服务公众,得到了很好的效果。但随着信息化技术的日益发展和普遍应用,通过网站提供基础数据逐条查询的服务已经不能满足企业对自身产品信息化管理的需求。
越来越多的生产经营企业希望将药品追溯数据与其用于产品和企业管理的ERP等系统关联起来,供应链中的上下游企业也希望能够使用统一的药品基础数据,便于相互之间的数据对接,避免手工输入和重复劳动。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协同平台可以将药品和企业的基础信息分发给各企业,从源头规范供应链上的追溯数据。
二、提供编码规则的备案和管理服务,避免药品追溯码的冲突
在“多码并存”的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中,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码的识别和码的重复,既要让大家能够识别几种编码,又要避免药品追溯码相互重复,避避免出现两盒药品的追溯码相同的情况。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必须到协同平台来备案,备案的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其生产产品的药品追溯码编码规则、药品标识码及其对应的药品名称、制剂规格和包装规格等相关信息。协同平台通过整合对比这些信息,可以提示企业是否有编码冲突,也可以将这些信息分发给各药品追溯系统和供应链上的企业,方便企业升级扫码枪和系统,做到对不同药品追溯码的自动识别。
三、提供对药品追溯系统的寻址服务,辅助串联追溯数据
为了协助企业快速找到某种产品对应的追溯系统,上传相应的追溯信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企业还要将其生产的每种产品对应的药品标识码及其所在的药品追溯系统的链接地址上传给协同平台。协同平台通过整理汇总将这些信息分发给药品追溯系统和供应链上的企业,协助各追溯系统的信息互联互通,辅助追溯系统形成完整的药品追溯数据链。
四、提供药品追溯查询入口服务方便消费者查询
《指导意见》明确了药品追溯系统要为消费者提供药品信息查询服务。为了避免消费者下载多个药品追溯系统的APP进行药品查询,协同平台将提供统一的药品追溯查询入口服务,方便消费者查询药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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