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为规范医疗检查检验行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医保局、国家财政部等7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指导意见》。
2024年11月8日,为规范医疗检查检验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安全、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并改善患者就医体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医保局、国家财政部等7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指导意见》。新致开源团队整理了相关政策,供读者参考。
一、总体要求与目标
指导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旨在通过完善激励保障措施、健全监测反馈机制等方式,积极有序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目标是到2025年底,各紧密型医联体内实现全部项目互认,地市域内互认项目超过200项;到2027年底,各省域内互认项目超过300项,京津冀、长三角、成渝等区域内互认项目数超过200项;到2030年,基本实现常见检查检验结果跨区域、跨医疗机构共享互认。
二、加强制度设计,明确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范围
制定发布互认项目清单、医疗机构清单和"负面"清单,明确互认的项目范围、参考时限、质量要求等必要条件。
有序扩大互认机构和区域范围,包括紧密型医联体内互认、县域医共体内互认、省域内互认以及跨省域互认等。
三、强化技术支撑,提升互认工作效能
加强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提升全国卫生健康信息化水平,支撑检查检验结果跨区域共享调阅。
强化检查检验质量控制,提升辖区内检查检验同质化水平,加强人员培训和技术帮扶。
建立健全监测评估反馈机制,对互认工作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要求。
四、加大政策保障支持力度,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强化医保政策支持引导,将检查检验结果数据传输及储存相关内容纳入检查、检验价格项目的价格构成、服务产出中。
加强信息化保障支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并做好日常维护和数据交换,逐步实现检查检验结果全国互通共享。
完善医疗机构内部考核机制,将互认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内部绩效考核。
五、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有关要求落实到位
加强组织领导,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和部门分工。
落实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政策协调衔接形成工作合力。
做好宣传引导,组织做好科普宣传引导公众理解支持互认工作,加强医患沟通为科学有序推进互认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该指导意见的出台将有利于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减轻患者就医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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