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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日,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向社会公开征求《医药代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旨在规范医药代表从业行为,推动药品学术推广活动的合规开展。
据《征求意见稿》,医药代表指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聘用,传递、沟通、反馈药品信息,从事药品学术推广活动的从业人员。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负责医药代表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规范本机构工作人员参与药品学术推广活动。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医药代表的从业条件要求、备案管理、禁止行为与监督管理措施:
从业条件要求:医药代表需具备医学、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药品临床理论知识及实践经验。
备案管理:国家药监局将建立全国统一的医药代表备案平台,备案信息包括个人信息、学历证明、劳动合同及推广药品类别等,信息变更需在30日内完成备案更新。
禁止行为:医药代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禁止统计医生个人处方数量,不得以任何形式给予回扣或变相输送利益,以及不得夸大或误导药品疗效。
监督管理措施:建立部门协同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与案件通报;对违法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鼓励社会监督,设立举报机制。
国家药监局要求相关方在2024年12月13日前,填写《意见反馈表》并发送至指定邮箱。该办法将于发布之日起施行,《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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