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患者要求修改病史或诊断 主诊医师应如何处置?
又是一日早查房,住在七床的季女士被告知今日可以出院了。在医院憋了三四天,她巴不得快点出院,于是乐呵呵地感谢医生们的照顾。
「我可不管,你们这小结瞎写一通算什么?医生不改掉,我可不会办理出院手续的!」前脚查房时还和颜悦色、准备出院的季女士,为何转眼就怒火中烧?
管床医生听到后,立马询问病人细节诉求。原来是她对出院小结上的诊断「不合意」。
「我可从来没有做过什么右乳假体植入手术,你们医生这样乱写,拿回去给我家里人看到,我这么大年纪的人脸往哪儿搁?」今年刚退休的季女士如是说道。难道是医生「张冠李戴」,把别人的诊断给诊错了吗?
原来,季女士年轻时喜爱登山运动,但也因此导致双膝关节受损,到了退休年纪骨关节炎很是严重,为了进一步缓解症状,她选择入院治疗。主治医生在询问患者手术史时,除了剖宫产手术史,季女士否认其他手术史。
而在入院常规检查中,胸部CT扫描到其右乳有假体植入的异常密度影,因此影像学报告上有所提示。管床医生也是据此下诊断,但忘记进一步询问术史,所以拿到出院小结的病人才如此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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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请问您之前确定没有进行过右侧乳房的手术或者其他治疗吗?」医生进一步询问,再三核实,胸部影像学确实是季女士本人的。
「嗯……没有,哦对了,我之前生孩子之后因为两边胸部不对称,当时又爱美,所以听了别人的推荐有给右边乳房注射一种药,我也不记得了,可能就是这个假体吧。但我这可不是手术啊,就打了一针。」季女士回忆道,似乎没有了之前的振振有词。
那至少病史和检查结果也能吻合,说明医生的诊断也无可厚非。告知病人,既然检查结果已经报告了,按规定只能据实下诊断。
「那可不行,我现在一把年纪了,孙子都有了,出院小结拿回去家里人也会看到,我也是要面子的嘛。能不能通融一下?」
医院应制定合规的病历文书修改制度
临床上,所有病人收入院时,都会开具的「初步诊断」,这并不代表最终结果。随着检查的完善,诊断逐渐清晰,以及疾病变症等,最终出院诊断也会有所变化,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当事实支持修改诊断时,那么改诊断就是一件轻而易举和顺理成章的事。反之,事实不支持诊断,倘或病人是出于自身的目的要求修改或增加变更诊断,那样的诉求是不被允许的。
上述案例里的季女士,想要直接删除「右乳假体植入术后」的诉求不被允许,但结合患者真实的意愿和事实过程,也应该酌情考虑诊断的措辞。
上级医师了解事情原委后表示:直接删除不符合检查报告内容,但可以修改成「右乳注射后改变」,避开假体等敏感字眼,用一些中性的措辞,这样应该会更合适些。
季女士也表示对这个结果同意,这才偃旗息鼓,顺利办完出院手续。
在实际临床工作中,不论住院部还是门诊,医生们总能遇到不少拿着病历要求医生修改病史或者诊断的病人。
有的人是真的有事实依据,需要修改,有理有据的情况下,首诊医生自然也会加以修改。但也有很多一部分人可能是因为商业保险、医保报销等缘故隐瞒病史,但在检查检验过程中无所遁形,事后又闹着要改。
毕竟诊断是会被永久记录的,保险部门都能查到,某些疾病很多保险保不了,或会添加很多限制,所以很多患者想要医生「通融一下」。
病历经主治医师初步记录诊疗信息,上级医师或者诊疗组、科内讨论后进行修订,归档后基于病历质控要求可能还需要根据规范进行修订。因此,初步形成的病历在规范性、完整性、逻辑性等方面均可能存在瑕疵。我们应当以客观、理解、实事求是的心态对待病历。
值得一提的是,病历文书等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为确保患者住院病历作为证据文书的法律效用,国家陆续出台各类制度及管理办法予以规范及保障。
2010年,原卫生部制定并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其中 第七条病历修改规则规定: 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2018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其中第 十五项 病历管理制度规定:
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存储、传输、质控、安全等级保护等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保障病历资料安全,病历内容记录与修改信息可追溯。
2024年5月,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医药法律专业委员会发布《关于病历真实性的专家共识》, 指出病历规范修改、补正的内容可分为两类:
病历内容形式修改,是指仅对病历中不涉及患者健康信息、诊疗活动实质信息的错别字、标点符号等进行改动,修改前后病历内容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仅存在形式上的变化。形式上修改对象一般包括:
(1)错别字、标点符号错误;
(2)依常理、常识即可以判断的显而易见的错误,如日期写错;
(3)依据病历前后内容即可以判断的错误,如患者姓名写错;
(4)其他对病历真实性无实质性影响的错误。
病历内容实质修改,是指病历内容修改后导致患者的健康信息、诊疗活动、参保信息发生了实质性变化。病历内容实质性修改应当慎重,一般情况下不得做实质性修改,仅在有证据证明时才可以做实质性修改。但在病历书写过程(未确定的病历)中出现实质性错误(如使用病历模板或者复制粘贴等导致记录与事实不相符)予以修改的情形除外。
《专家共识》指出,病历修改、补正存在6类禁止情形:
除病历内容做实质性修改应当慎重外,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一般不做病历修改、补正:
(1)患者及其近亲属已经复印了病历的;
(2)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已经封存病历复印件的;
(3)公安司法机关办案需要已经调取病历原件或者复制件的病历;
(4)已经有病历书写者签名的打印病历,不宜对相对应的病历电子文档进行修改、补正;
(5)需要患者签字的文件,患者签字后,医务人员不得再作单方面修改,确有必要修改的,须在患者在场的情况下修改,并由患者签字确认。需要患者签字的文件,在患者签字前进行修改时,应由患者对此修改内容单独签字确认;
(6)其他可能引起对病历真实性质疑,以及对病历修改或补正行为的合规性产生怀疑,不宜对病历内容做修改、补正的情形。
综上所述,在规章制度要求的范围内,各级医疗机构制定明确的病历文书修改制度尤为重要。下诊断不是随心而往,也不是一味顺着病人的诉求,一定是有凭据、讲证据地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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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昼辞 某省级三甲医院主治医师 丰厚稿酬征文 欢迎医务人员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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