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竟,在目前的医患关系中,患者的经济承受能力和患者的住院意愿也非常值得考虑。
最近医保很多检查都在检查所谓的低标准入院。
医保局关于低标准入院的解释是指将不符合住院条件、门诊可以治疗的参保患者收治入院的行为。
医保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降低标准住院:
1、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卫健部门制定的住院标准《临床诊疗指南》,将无入院指征可在门诊治疗的患者收治住院的。包括:病情简单诊断明确,以口服药治疗为主收治入院的如慢性胃炎、盆腔炎等;门诊常见疾病、手术可在门诊或门诊观察治疗却收治住院的,如小的体表肿块、单纯包茎、术后拔管、口腔门诊治疗等。
2、病人在院期间只做各项检验、检查和简单治疗的,以健康查体为主要目的。
3、病种或病情与收治病区(科室)专业不相关的。
4、病情稳定的肿瘤、脑卒中患者,收住院后以口服药物治疗为主的
5、向病人过分渲染疾病的危害性或者以住院可以报销诱导病人住院接受治疗的。
6、其他认定为降低住院标准的情况。
关于第一条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卫健部门制定的住院标准《临床诊疗指南》,将无入院指征可在门诊治疗的患者收治住院的。查了很久,也没查到卫健部门的住院标准。
刚好,在2024年8月21日,国家卫健委官网发布了《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721号建议的答复》,此答复是因为有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出台住院标准指南,提高医保服务效能的的建议》的答复。
看来,这位人大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出台住院标准指南,提高医保服务效能的的建议》的提案,也是在关注住院标准统一问题。
国家卫健委的回复为:"关于出台国家住院标准指南。我委制定了部分疾病诊疗方案,诊疗指南等规范性文件,其中包含疾病的出院标准。您提出的出台相关疾病住院标准的建议,对于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节约医保费用具有积极意义。目前,尚无统一住院标准,住院标准的把握,需要综合考虑疾病诊疗需要、医疗资源供给、患者经济承受能力和医疗保障水平等多种因素。根据您的建议,今年我们将启动患者出入院服务标准的研究工作。"
通过国家卫健委的回复来看,目前尚无统一的住院标准,住院标准的把握,需要综合考虑疾病诊疗需要,医疗资源供给、患者经济承受能力和医疗保障水平等多种因素。
也就是说,目前卫健管理部门没有明确的统一的所谓住院标准。因此,医保局的关于关于视为降低住院标准的第一条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卫健部门制定的住院标准《临床诊疗指南》,将无入院指征可在门诊治疗的患者收治住院的。目前是没有明确的标准的。后边的2、3、4、5、6条规定,也都是医保部门的规定,而不是卫健的标准。因此,此事就比较争议,到底怎么才算是降低标准住院。
查看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五)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七)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其中,并没有降低标准住院的处理。
查看了《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的,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
第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措施,严格掌握出入院指征。按照协议执行医保总额预算指标,执行按项目、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按床日、按人头等支付方式。不得以医保支付政策为由拒收患者。
只是要求严格掌握出入院指征,而没有强制要求低标准住院的条款,并且强调不得以医保支付政策为由拒收患者。
因此,目前的情形看,所谓的低标准入院的检查还需要谨慎下结论。因为目前,尚无统一住院标准,住院标准的把握,需要综合考虑疾病诊疗需要、医疗资源供给、患者经济承受能力和医疗保障水平等多种因素。
毕竟,在目前的医患关系中,患者的经济承受能力和患者的住院意愿也非常值得考虑。
建议医保可以考虑对对一些疾病的付费权重和系数做出合理调整,让患者自己做出住院与否的选择是比较好的,也会大大减少医保稽查的难度。
资料来源:国家卫健委官网、国家医保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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