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检查通报,值得赞扬,医院也要学会依法申诉
最近信用中国(陕西)公示一则消息,关于某中医医院涉嫌在医院咨询预约挂号平台销售瓶装处方中药饮片"三宝粉",未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炮制中药饮片。
针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是否属于未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炮制中药饮片的违法行为,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
区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请示,收到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某中医医院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回复》,回复称"通过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该医院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对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本医疗机构医师处方的需要,在本医疗机构内炮制、使用的规定。"
最终市场监督管理局鉴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医院不予行政处罚。
虽然从本案例中,不能清楚知道事情原貌,只是看到应该是因为"某中医医院涉嫌在医院咨询预约挂号平台销售瓶装处方中药饮片"三宝粉",未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炮制中药饮片。"被区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出来,因瓶装的处方中药饮片"三宝粉",在未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炮制中药饮片情况下,涉嫌在医院咨询预约挂号平台销售进行销售。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内容是啥?
第二十八条 对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本医疗机构医师处方的需要,在本医疗机构内炮制、使用。医疗机构应当遵守中药饮片炮制的有关规定,对其炮制的中药饮片的质量负责,保证药品安全。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根据临床用药需要,医疗机构可以凭本医疗机构医师的处方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
据此推测有可能是区级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医院的瓶装中药饮片"三宝粉"未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应该进行处理,但有可能又存在异义,所以向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请示,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该医院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对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本医疗机构医师处方的需要,在本医疗机构内炮制、使用的规定。
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医院不予行政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能够本着依法依规的态度来处理此事,还是值得点赞。
同时,也给所有的医疗机构以希望,当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如果有未明确的依法依规或对所依据的法规存在异议时,应积极主动的以法律法规或相关规章为依据,有理有据的提出异议,请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再核实,争取做到不被无故处罚。
也再次证明了,医院非常需要合规方面的管理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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