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发布以来,各省市多有制订落地细则,根据各省市实际情况,相关细则有所区别,处方的周期以及覆盖病种范围均得到进一步放宽。
2024年1月底,湖南省卫生健康委、湖南省医保局 、湖南省中医药局联合印发《湖南省长期处方管理实施细则》(下文简称《细则》),有效期5年。
规范长期处方管理,推进分级诊疗,促进合理用药,满足慢性病患者长期用药需求,一直是政策倡导的方向。此前,2021年8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发布《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
长期处方适用于临床诊断明确、用药方案稳定、依从性良好、病情控制平稳、需长期药物治疗的慢性病患者。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易制毒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和第二类精神药品、抗微生物药物(治疗结核等慢性细菌真菌感染性疾病的药物除外),以及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药品不得用于长期处方。
综合考虑患者诊疗需要及病种治疗特点,《细则》遴选确定部分慢性疾病病种作为湖南省首批长期处方适用慢性病病种,各病种符合相关诊疗规范的一般常用药品可以用于长期处方。
健康界注意到,《细则》重申了《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相关要求,“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绩效考核等为由影响长期处方开具。长期处方产生的药品费用不纳入门诊次均费用、门诊药品次均费用考核。”
但《细则》没有提及《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里所说的“其他考核工作也应当视情况将长期处方进行单独管理”。
健康界注意到,自《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发布以来,各省市多有制订落地细则,根据各省市实际情况,相关细则有所区别,处方的周期以及覆盖病种范围均得到进一步放宽。
《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规定,根据患者诊疗需要,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根据慢性病特点,病情稳定的患者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2周。超过4周的长期处方,医师应当严格评估,强化患者教育,并在病历中记录,患者通过签字等方式确认。
包括湖南省在内的多省市细则基本沿袭上述规定,但北京市更进一步,2024年1月31日,北京市公布34项2024年重要民生实事项目,其中包括为符合条件的慢性病人,开具12周长期处方。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西省医疗保障局2023年6月发布的《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长期处方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晋卫医规〔2023〕1号)指出,遴选出高血压等11个慢性病种及用于上述疾病治疗的药品,作为山西省统一的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依据。按规定开具上述药品处方,不列入“大处方”管理,产生的药品费用不纳入医疗收入增幅、门诊次均费用增幅、门诊次均药品费用等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指标,其他考核工作也视情况进行单独管理。
随文件下发的,还有山西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制订的随访记录表、用药教育单。这是考虑到基层卫生机构药学服务能力薄弱的实际情况,以推动山西省慢病管理能力同质化提升,推动长处方用药向基层卫生机构转移。
相比湖南省,山西省相关细则在长期处方各环节管理的分工说明上更为条理分明:
医疗机构应当履行本机构长期处方管理的主体责任。
明确处方医师为长期处方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药学部门负责药品供应保障、长期处方审核和用药教育。
医务部门定期组织对长期处方进行专项处方点评。
而在2022年4月就由山东省卫健委、山东省医保局联合印发的《山东省长期处方管理实施细则》,则更多遵照的是《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结构。
在需要重新评估患者病情,判断是否终止长期处方的情况方面:
(一)患者长期用药管理未达预期目标;
(二)罹患其他疾病需其他药物治疗;
(三)患者因任何原因住院治疗;
(四)其他需要终止长期处方的情况。
山东省相关细则补充了一条:患者使用的多种药物经医师或药师判断有相互作用的。
随着处方用量上限的拓宽,各地也在逐步扩大长期处方慢性病病种覆盖范围。健康界发现,相比于2024年1月20日起将恶性肿瘤等16种特殊病种纳入第一批省特殊病种范围并可开具长处方的浙江省、提出11个病种的山西省细则、提出首批12个病种的山东省细则,湖南省细则提出的首批长期处方适用慢性病病种目录多达98种。
在提升患者体验方面,《细则》建议医疗机构可以在普通内科、老年医学科、全科医学科等科室,为患有多种疾病的老年患者提供“一站式”长期处方服务,解决老年患者多科室就医取药问题。
在长期处方流转方面,《细则》规定,不适宜在基层治疗的慢性病长期处方应当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若不具备相应条件的,可通过远程会诊、互联网复诊、医院会诊等途径在医联体内具备条件的上级医疗机构指导下,结合实际,开具时间适宜的长期处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医联体内上级医疗机构要做好衔接,通过信息化等方式建立患者处方信息共享和流转机制。
在长期处方开具与终止方面,《细则》强调,首次长期处方必须在实体医疗机构开具。
首次开具长期处方前,医师应当对患者的既往史、现病史、用药方案、依从性、病情控制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并详细记录患者有关信息,在确定当前用药方案安全、有效、稳定的情况下,方可为患者开具长期处方。
原则上,首次长期处方应当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具有与疾病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或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
再次开具长期处方时,应当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疾病相关专业医师,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开具。鼓励患者通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约家庭医生开具长期处方。
医师应当根据患者病历信息中首次开具的长期处方信息和健康档案,对患者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患者病情稳定并达到长期用药管理目标的,可以再次开具长期处方,并在患者病历中记录病情及用药情况;不符合条件的,终止使用长期处方。停用后再次使用长期处方的,应当按照首次开具长期处方进行管理。
在长期处方调剂方面,《细则》规定,医师开具长期处方后,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者社会零售药店进行调剂取药。
药师在审核长期处方、提供咨询服务、调剂药品工作时,如发现药物治疗相关问题或患者存在用药安全隐患,需进行长期处方调整、药物重整等干预时,应当立即与医师沟通进行处理。
在长期处方用药管理方面,《细则》指出,医疗机构应当对长期处方定期开展合理性评价工作,持续提高长期处方合理用药水平。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用药监测与报告制度。发生药品严重不良事件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立即向医务和药学部门报告,做好观察与记录。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等信息。
医疗机构应当指导使用长期处方患者定期进行自我健康监测并做好记录。鼓励使用医疗器械类穿戴设备,提高药物治疗效果指标监测的信息化水平。在保障数据和隐私安全的前提下,可探索通过接入互联网的远程监测设备开展监测。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开具的长期处方信息纳入患者健康档案,详细记录患者诊疗和用药记录。家庭医生团队应当对患者进行定期随访管理,对患者病情变化、用药依从性和药物不良反应等进行评估,必要时及时调整或终止长期处方,并在患者健康档案及病历中注明。
在长期处方医保支付方面,《细则》指出,各地医保部门不对单张处方的数量、金额等作限制。在制定区域总额预算管理时,应当充分考虑长期处方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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