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录:处方外配的政策沿革
处方外流政策并不是最近才有,早在2007年,原卫生部在颁布《处方管理办法》时,就作出了相应规定。2007年2月24日,原卫生部颁布《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第53号令),提出“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这是我国首次在政策层面上允许门诊处方外流。
2014年9月1日,商务部等6部门颁布《关于落实2014年度医改重点任务提升药品流通服务水平和效率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要求“宣传推广先进典型,逐步形成医师负责门诊诊断,患者凭处方到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自主购药的新模式,并确保医疗机构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原卫生部第53号令)开具和调剂处方,保障患者的处方知情权和购药选择权。”
2015年4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3号)中规定,“采取多种形式推进医药分开,鼓励患者自主选择在医院门诊药房或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同年5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中重申了上述规定,要求“采取多种形式推进医药分开,患者可自主选择在医院门诊药房或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
2016年3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1号),要求:“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并主动向患者提供处方,保障患者的购药选择权”。
为了保证门诊处方能够顺畅流转,2017年4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国办发〔2017〕37号)中明确提出“试行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鼓励连锁药店发展,探索医疗机构处方信息、医保结算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
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中规定,“对线上开具的常见病、慢性病处方,经药师审核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同时要求,“加快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对接整合,实现医疗保障数据与相关部门数据联通共享,逐步拓展在线支付功能”。
2020年2月28日,国家医保局、国家卫健委联合印发《关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规定“参保人员凭定点医疗机构在线开具的处方,可以在本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探索推进定点零售药店配药直接结算,按照统筹地区规定的医保政策和标准,分别由个人和医保基金进行结算,助力疫情防控”,从而有力地促进了疫情期间患者线上就诊和处方外流工作。
为提高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可及性,更好地满足参保患者的用药需求,2021年4月22日,国家医保局、卫健委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提出“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谈判药品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并同步纳入医保支付”,并要求“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部署处方流转中心,连通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保证电子处方顺畅流转。”
为支持处方流转,有效提升参保群众的医疗服务体验,2021年7月16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在《关于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的意见》(医保发〔2021〕39号)中明确提出,“积极探索信息共享,实现处方流转、在线支付结算、送药上门一体化服务。”
2023年2月15日,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4号),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同时规定,“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加快医保电子处方中心落地应用,实现定点医疗机构电子处方顺畅流转到定点零售药店。”
近来,对于处方外配的管理工作似有强化之势。2023年10月和12月,浙江省卫健委和四川省卫健委分别颁布了关于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外配处方管理工作的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将外配处方药物纳入统一药事管理,按照医疗机构药品遴选制度和程序,由临床科室申报、医院药事管理部门审核、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批,建立外配处方药物管理目录并动态调整。医师开具外配处方时应详细载明诊治情况、使用外配药品原因、外配药品名称、外配药品剂型剂量、用法用量、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病情随访等具体内容。医师在开具外配处方时应与患者进行充分沟通,加强知情告知,签订知情同意书。外配处方应经医院具有审方资质的药师审核后方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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