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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的社区养老

2024-01-08 15:51

社会学和历史学的研究早就指出,中国历史上的乡土社区,是一个与宗族高度相关的概念。

写作本文的目的是要对中国老年照护中社区服务的历史进行溯源。社会学和历史学的研究早就指出,中国历史上的乡土社区,是一个与宗族高度相关的概念。

中国传统福利思想的文化特质之一,就是“家庭和家族居于中心地位”。在中国悠久的历史长河中,宗族养老是宗族福利的重要内容。宗族组织既是一个血缘共同体,也是一个生活共同体;既是一个经济共同体,也是一个福利共同体。自宗族组织产生以来,一直扮演着民间福利供给主体的角色,为家族成员提供福利支持,宗族福利是中国社会福利史上最为悠久的民间福利形式。

1.古代中国的宗族养老

在中国,宗族和社区究竟有什么联系?在以上对宗族组织的评价中,涉及四个“共同体”,除了“血缘共同体”之外,其他如“生活共同体”、“经济共同体”、“福利共同体”是否都可以与社区的概念直接联系到一起。反过来说,乡土社会中的宗族组织又是否可以被看做“宗族社区”呢?

实际上,费孝通在其经验研究中提出的“村落社区”,大多有一个特点,这就是“土地—宗族—村社”三位一体的逻辑关联。如前所述,中国社会学研究中的社区都是由确定的基础要件构成的社会实体。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村落社区便是一个以传统文化为基础,从土地、宗族、村社三个层次混合而成的聚落单位。 在《乡土中国》一书中,费孝通直接将中国的家庭看作是和氏族同构的一种社会组织形式:“我的假设是中国乡土社会采取了差序格局,利用亲属的伦常去组合社群,经营各种事业,使这基本的家,变成了氏族性了”。 费孝通用“水波纹”来比喻中国乡土社会中按照血缘的亲疏远近而构成的人际关系网络:以自己为中心,像石子一般投入水中,水中的波纹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这就是中国社会学研究中著名的“差序格局”。

在中国历史上,宗族的起源是祖先崇拜,时间上可追溯至商周两代。宗族的最初含义是围绕宗庙祭祀的聚簇者,从而形成宗族组织。到了秦汉年间,宗族自身的族权有所发展,主要表现在族长对族众的管理以及互助和自卫,赡养老人也就成了宗族活动的题中应有之义。及至魏晋南北朝,宗族发展成由若干父系家庭组成的关系网络。宗族的存在与地缘性,即与“乡里(乡党、邻里)”相结合,形成了以出仕的宗族成员为核心的“士族门阀”。这种现象在隋唐五代继续发展,显现出了更加完善、成熟的组织化、制度化的形态。

北宋年间,基层社会的民间组织方式从权贵世族制向庶民宗族制转变,宗族组织才在乡土社区有了决定性的影响。譬如范仲淹所创立的范氏义庄,成为本族承担宗族福利和宗族养老的主要组织形式。其中的义田以所得租米对族中老者施以普惠性的赡养,义宅则为族中鳏寡孤独废疾者提供食宿。据记载,在宋元两代,义庄组织发展到了70多个。到了明朝,庶民地主大量出现,宗族组织也更加完备。义庄筹措资源的渠道增多,包括官僚捐置、富商捐置、地主捐献的祖产、兄弟分家时的部分提留、族人按田产多寡摊派,等等。明代300年间,义庄发展到200多个。到了清朝,200多年间义庄发展到超过400个,其功能包括祭祖、赡族等。义庄的族田一再扩大,规模不断扩张,其收入除支付义庄本身的公共开支外,还能眷顾族人。

毕天云、刘梦阳概括道:宗族养老包括了四个方面:(1) 宗族制定赡养老人的族规,对族人进行孝道教育,规范族人赡养父母的行为。徐梓从明清和民国时的家族规范中选择了142种进行归纳分析,发现敬祖孝亲类的条款最多,共有409条,占条款总数的21.5%。(2) 宗族组织为族内贫困无依老人直接为贫老无依的族人提供资助。清道光年间的苏州潘氏《松鳞庄赡族规条》中规定:“凡贫老无依者,无论男女,自五十一岁为始,每月给米一斗五升,六十以上给二斗,七十以上给二斗四升,八十以上给二斗八升,九十以上给三斗。”(3) 宗族内部不同家庭之间互助养老。宗族组织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小家庭聚族而居的宗族,另一种是累世同居的大家庭。前者主要通过过继子女、侄辈负担等方式赡养孤寡老人,后者则财产共有,老年人的生活所需、日常照料和精神慰藉均能够得到充分保障。(4) 宗族组织为族内的贫困家庭提供丧葬支持。如果家庭困难无力丧葬,同族之间便有帮扶的责任。清朝光绪年间的苏州陆氏《赡族规条》规定:“族中力不能丧葬者,均宜酌济。无论男妇,遇有死亡,报明庄内,无力成殓者,贴七十串制钱捌两;无力安葬者,贴七十串制钱捌两。”

综上所述,中国历史上历朝历代都倡导孝文化,在先秦时代就有以国家名义颁布的一系列有关孝道的礼仪和制度。但是,在乡土社区的差序格局中,以血缘为核心的宗亲关系是孝文化的核心。就尽孝的具体行为或行动而言,被视为扩大了的家庭的宗族,事实上承担了更多的养老责任和义务。

2.近代中国的宗族养老

近代中国就是一个新旧交互、东西混杂的过渡性时期。清朝末年,宗族村社就出现了由族人选举产生的族会,使得宗族村社向近代民主自治团体方向的演变。其发展变化呈现出四个特点:一是宗族大众化,具有“自治”性;二是宗法观念仍在生活中起作用,但在减弱,出现了向近代民主制转化的趋势;三是宗族教化民众,族权与政权相互配合,前者依附后者,但也有一定的疏离;四为宗族的区域发展不平衡,不同时期发展程度亦不相同。

首先,民国时期,随着社会、法律和观念的改变,宗族与国家、族规与国法,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都有了很大的变动。在中国历史上,明清以后族长的权力得以确立。但到了近代,一些地方的宗族受到西方民主影响,将宗族权力结构由族长制改造为族会制,传统的宗族组织披上了新的“族众授权组织”的外衣。究其原委,这是因为在近代中国政治、法律、意识形态和社会文化全方位的变化中,宗族需在传统“宗法”之外寻找新的权威的支持,民主理念和话语体系恰好被他们所用。譬如杜正贞对浙江龙泉季氏修谱案的研究中,发现季氏宗族在修订包括“对嗣父母应存孝心、尽孝道”、“确认宗族在择嗣中扮演的角色” 、“宗祧继承资格和立嗣、继嗣”等内容的谱例族规,都为了调整国法与谱例族规、新民法与旧制度之间的关系而颇费心思。

同时,民国时期广泛存在的“父母会”(亦称“孝子会”)就是以宗族成员为主,会员范围遍及村落,他们选定宗族内部德高望重的长辈作为会长,负责组织的运转和执行。规定每一位会员需向组织缴纳一石米作为“会费”,会长出租这些“会费”从中赚取利息作为“父母会”的运作资金。当会员中出现因年老导致生活困难时,会长组织族人依据其申请进行综合考察以确定补助数额,如果会员家里的老人过世,其他会员需要前往帮忙处理丧葬事宜,并向该家庭捐助一斗米作为丧葬资金,由此形成宗族养老互助情形。

宗族在养老方面所起的另一个作用,就是当宗族中有人在养老问题上出现矛盾时,宗族便会进行干预和调解。经调解将各方认同的和解方案立为契约,涉事各方按约执行。无论契约最后能否解决问题,调解的过程本身就在缓和或化解矛盾,从宗族、家族和当事人的长远利益出发,宗族调解以一种积极的态度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关系。宗族调解获得了当事人与宗族中家族房派已经形成的习惯法的认可。

综上所述,自清末开始,宗族村社开始具有大众性、民间性、平民性、民主性、自治性、互助性、宗法性和附庸性等诸种社会属性。上述新的变化和新的属性,对宗族福利和宗族养老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直到20世纪30年代,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学科,西方社会学开始进入中国。如前所述,吴文藻、费孝通等老一代社会学家,把社会学意义上的“社区”引入中国,并在30—40年代开创了中国式的“社区研究”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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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养老,历史,宗族,组织,社区,家庭,血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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