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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九项准则实施细则》”)的通知。
(图源:重庆卫健委官网截图)
《九项准则实施细则》强调,工作人员必须合法按劳取酬,不得接受商业提成:
1)严禁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从开具的药品、检验检查及其他特殊检查等服务中谋取私利。
2)严禁工作人员私售或联络他人私售药品、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谋取私利。
3)严禁工作人员私自向患者收取任何费用。
4)严禁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向患者推销一次性生活用品、保健品、护工服务、出租陪护床、“黑救护车”、保险等产品或服务并从中谋取私利。
5)严禁工作人员未经授权私自统计医院设备、药品、耗材采购、使用、库存信息等有关数据,严禁向互联网企业或医药企业、经销商及其工作人员提供有关数据以谋取私利。
6)严禁在诊疗区域内存放“双通道”外的医药、耗材等宣传品。
7)严禁工作人员接受互联网企业与开处方配药有关的费用。
8)严禁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身份之便非法直播带货获利。
通知要求严格自查自纠,促进纠建并举。重点对商业提成、欺诈骗保、过度诊疗、违规接受捐赠、泄露患者隐私、利用职务之便非法牟利、破坏就医公平、收受患者“红包”、收取回扣等突出问题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并整改,涉及违纪违法的及时处理或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对于违反包括但不限于《九项准则实施细则》的相关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于违反《九项准则实施细则》行为多发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其他严重后果的医疗机构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违反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并符合法定处罚处分情形的,根据相关法律作相应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护士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予相关人员或科室中止或者终止医保结算、追回医疗保障基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暂停处方权或者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等措施,依法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等措施,对有关人员依法作出处理。
依据《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规定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等措施,由所在单位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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