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批标书(限价、报量)发布,“防围标”规则大完善,11.6上海报价
第九批标书终于正式发布,11月6日在上海报价,留给企业拿批文的时间还有不到20天时间。
第九批大家更关注规则会不会有一些完善,尤其是在MAH等方面完善,因为影响到企业CMO,MAH生产的布局;第九批标书在“仿围标”方面最了很大的规则完善;50%降幅、1.8倍、0.1原这三大原则,TOP 6没什么变化。
各品种各地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
变化1:2.6 申报企业中选后,须按各地要求签订购销协议。履约期间,中选企业原则上应确保持续拥有中选药品的国内有效注册批件,否则视为放弃中选资格。如确有需要变更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生产企业的,须提前向联合采购办公室报告,按以下规则处理。 2.6.3 中选企业向药监部门申请变更或增加生产企业并被批准的,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3-2) 8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中选企业仍具有中选资格。(1)受委托生产企业需满足采购文件的产能要求,能够稳定足量供应的;(2)对中选企业为 4 家或 4 家以下的,中选企业不得将受委托生产企业转为其他中选企业的受委托生产企业。 11.4 申报同品种的不同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涉及企业的实际申报数计为 1 家。 涉及企业可自愿组成联合体作出承诺,授权其中一家企业为代表进行联合申报,联采办将于申报信息公开大会前进行公示。如涉及企业独立或组成多个联合体进行申报,仅“单位可比价”最低的视作有效申报: 11.4.1 企业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等情形; 11.4.2 包括但不限于工业和信息化部《2021 年中国医药统计年报》化学制药分册中“化学药品工业企业法人单位隶属关系后注”确认的企业关系的情形(有相关文件证明企业间关系已改变的情况除外); 11.4.3 企业之间存在该品种有效注册批件转让的情形; 11.4.4 企业之间就该品种存在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境内代理人关系的情形。 11.5 申报同品种的不同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涉及企业居于入围企业非末位的获得入围资格。入围后,涉及企业排名顺位全部向后调整一位: 11.5.1 企业将该品种委托其他企业生产,该受委托生产企业与该品种其他申报企业存在 11.4 列明的关系,且受委托生产企业(含以联合体方式)同时参与申报的情形; 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3-2) 15 11.5.2 申报同品种的不同企业委托同一家生产企业生产,且委托生产企业和受委托生产企业同时申报的情形。 11.6 申报同品种的不同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涉及企业中居于入围企业非末位的获得入围资格: 11.6.1 企业将该品种委托其他企业生产,该受委托生产企业与该品种其他申报企业存在 11.4 列明的关系,且受委托生产企业未参与申报的情形; 11.6.2 申报同品种的不同企业委托同一家生产企业生产,受委托生产企业未参与申报的情形。 12.拟中选企业确定准则入围企业同时满足 12.1 和 12.2 情形的,获得拟中选资格。 12.1 价格符合以下条款之一: 12.1.1“单位可比价”≤同品种最低“单位可比价”1.8 倍的。 12.1.2“单位可比价”≤0.1 元的。 12.1.3“单位申报价”降幅≥50%的(降幅以《采购品种目录》对应规格最高有效申报价为基数进行计算,以百分比计)。 12.2 满足 12.1 后,同品种按“最高‘单位可比价’/最低‘单位可比价’”计算比值进行排序,存在下列任一情况的最高单位可比价企业不获得拟中选资格,若最高单位可比价相同,则顺位较高的企业不获得拟中选资格。 12.2.1 在本次集采所有品种比值结果降序排列中前 4 名的。若与第 4 名计算比值相等则并列。 12.2.2 在本次集采所有品种比值结果降序排列中后 2 名的,单位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3-2) 16 申报价相比最高有效申报价降幅≥30%或单位可比价≤1 元的除外。若与倒数第 2 名计算比值相等则并列。 12.3 以联合体申报拟中选的,涉及企业均视为获得拟中选资格,执行同一中选价格 第九批各产品与限价,报量。
(信息来源:CDE 药融云等)
以上数据为人工统计,如有错误敬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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