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家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实行准入管理。即互联网诊疗应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且需经申请并取得互联网诊疗准入资格。
基层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到底需要取得什么资质?
来源:基层医声公社
作者: 江鸟
转载编辑:宗正
微信问诊、线上支付、邮寄送药......
近年来“互联网+医疗”发展迅速,越来越多的人线上寻求健康咨询问诊,互联网诊疗也成为很多基层医疗机构发展方向。
互联网诊疗是一把双刃剑,给广大基层医生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会滋生一些不良行为。近期,就有多家基层医疗机构因互联网诊疗被处罚。
01|一基层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罚款近十万元
据佛山市禅城区卫生监督所消息,此前收到两名来自江苏、黑龙江的患者举报投诉,两人均称曾通过微信问诊、线上支付、邮寄送药的方式,在广东佛山禅城区内一家中医诊所就诊。
如今,通过微信问诊等方式看病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这家诊所为何遭到投诉?
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诊所工作人员正在处理当日的网上诊疗登记信息表和处方笺,信息表上有“收件人”“开方”“抓方”“已邮寄”等字样;处方笺上均写有“线上”字样;数名员工正在中药柜处进行药品调剂工作。
问题来了,这么多人在场,却没有一个人能够出示药学专业的卫生技术资格证书。经过询问该诊所法定代表人、诊所管理负责人、员工并调取该公司《营业执照》、《中医诊所备案证》、患者处方笺、人员资质证书等材料,最终认定当事人:
(一)对未按照《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取得互联网诊疗准入资格擅自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二)使用五名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独立从事药品调剂工作。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该中医诊所被处以: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85000元;
3.责令停止中医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02|五大互联网违规诊疗类型
关于互联网诊疗,全国各地已经有了此类基层医疗机构案件。近期,北 京昌平、河南禹州等多地也报道了此类案件,具体来看,可以分为五类:
1.无资质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①某诊所《中医诊所备案证》备案信息登记表中未登记“互联网诊疗”的服务方式。患者通过网络了解到某诊所,网络推广人员接通患者微信视频,医师通过网上诊断后给患者开具中药处方,该医疗机构受到了行政处罚。
②有群众举报某中医备案诊所通过互联网违规开展诊疗活动,造成身体不适。经查,该诊所未取得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执业登记申请,直接在网络平台开展诊疗活动,中医备案诊所做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超范围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①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某卫生院诊疗科目未核准精神科,线上该院两名从业医师开展精神科诊疗,为患者出具的线上门诊处方贰张,临床诊断为精神异常、精神分裂状态,罚款0.4万元。
②医疗人员超范围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某互联网医院备案医师江某执业范围为内科专业,为患者陈某某通过互联网医院出具了一张诊断为腹痛盆腔炎子宫内膜癌的处方壹张。该院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罚款0.2万元。
3.医疗人员无资质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某互联网医院备案医师钱某,为患者通过互联网医院出具具有处方性质的咨询总结一张。其《医师资格证书》系伪造,取得的《执业医师证书》和《银川互联网医师多点执业备案表》无效,罚款0.3万元。
4.利用互联网诊疗发布虚假广告
甘肃兰州市七里河某中医诊所,为了提高知名度、夸大药的疗效、取得患者的信任,误导消费者进行消费,以网络咨询方式向患者宣传“保证永不复发、平均治愈率在95%以上、有着十几万的康复案例”等内容,上级公司被罚80万元。
5.开具互联网诊疗AI处方
除了上述四种接诊方式,“AI开处方”也为线上诊疗的重灾区,一些互联网医疗平台直接跳过处方开具、审核环节,由人工智能自动生成处方为患者开药,甚至在患者描述出与药品并不相符的病症之后,依旧开出了处方。
03|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基层医疗机构警惕十大红线
早在去年6 月,国家卫健委就和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发布《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
基层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到底需要取得什么资质?
目前,国家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实行准入管理。即互联网诊疗应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且需经申请并取得互联网诊疗准入资格。
在基层,主要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但是,想要做好互联网诊疗也非易事,基层医声公社整理出互联网诊疗十大注意事项:
1、向发证机关备案,增加“互联网诊疗”。
2、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3、互联网诊疗只能对医疗机构复诊患者,开展 部分常见病、慢性病的诊疗服务。
4、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医师、护士 必须注册,并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
5、首诊医师应为患者建立电子病历,在线开具的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但 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需要特殊管理的药品处方。
6、医务人员如在主执业机构以外的其他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根据该互联网医院所在地多机构执业相关要求进行执业注册或备案。
7、互联网诊疗行为与线下开展诊疗活动要一致,如互联网诊疗过程中所产生的电子病历信息,应与实体医疗机构电子病历格式保持一致、系统共享,并由医疗机构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质控。
8、应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处方应由接诊医师本人开具, 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处方药应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等。
9、互联网医疗机构需主动与所在地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省级监管平台”)进行对接, 及时上传、更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执业信息,接受监管机关的日常监督与管理。
10、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广告。
END
本文来源:基层医声公社
作者:江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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