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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在线上平台违法发布医疗广告,中科领军口腔被罚没超9万元

2023-09-05 11:44   好的牙口腔行业研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中科领军作出罚款人民币96000元的处罚。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中科领军(北京)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领军”)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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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截图)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科领军通过微信平台、美团平台、大众点评平台、官方网站等平台发布的医疗广告,涉及以下违法行为: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如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中发布含有“矫正前后对比”的医疗产品宣传广告,链接页面中含有“牙齿矫正实例28岁男性牙齿前突矫正”等文字及图片内容;发布含有“拔除智齿”的医疗产品宣传广告,链接页面中含有“目前治疗阻生智齿的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拔除”等文字及图片内容。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广告内容中涉及医疗技术,如在其经营的大众点评店铺中发布含有“3M进口树脂补牙”的医疗产品宣传广告,链接页面中含有“源自美国应用广泛的仿真材料-3M进口树脂补牙”等文字及图片内容;发布含有“美国3M-P60高端树脂补牙”的医疗产品宣传广告,链接页面中含有“高端P60树脂补牙,好医生好服务好材料,联系客服可优先安排”等文字及图片内容。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广告内容中涉及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如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中发布含有“正畸案例”的医疗产品宣传广告,链接页面中含有“正畸案例不拔牙解决牙齿拥挤、患者正畸前后对比”等文字及图片内容;发布含有“牙齿矫正案例”的医疗产品宣传广告,链接页面中含有“25岁(女)骨性嘴突,矫正前后对比”等文字及图片内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中科领军作出罚款人民币960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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