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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盘属于医疗废物吗?如何处理?-卫政法发(2005)123号

2023-08-29 14:48

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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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

制定机构:卫生部

发布日期:2005年03月31日

文书字号:卫政法发(2005)123号

生效日期:2005年03月31日

效力级别:国家部委办局文件

山东省卫生厅: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产妇分娩后医疗机构如何处理胎盘问题的请示》(青卫发〔2005〕2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

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此复。

二00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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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传染病,胎盘,废物,产妇,分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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