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盘属于医疗废物吗?如何处理?-卫政法发(2005)123号
2023-08-29 14:48
法规标题: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
制定机构:卫生部
发布日期:2005年03月31日
文书字号:卫政法发(2005)123号
生效日期:2005年03月31日
效力级别:国家部委办局文件
山东省卫生厅: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产妇分娩后医疗机构如何处理胎盘问题的请示》(青卫发〔2005〕2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
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此复。
二00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不感兴趣
看过了
取消
医疗废物,传染病,胎盘,废物,产妇,分娩
不感兴趣
看过了
取消
精彩评论
相关阅读
赞+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