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认证 退出

您的申请提交成功

确定 取消

因使用过期牙椅及违规发布广告,广州一口腔门诊被罚没超26万元

2023-08-23 15:58   好的牙口腔行业研究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广州穗江口腔在经营期间使用超过期限的牙科综合治疗机共11台,对患者进行诊疗,治疗机生产日期均为2016年、使用期限5年,至2022年1月已超过使用期限。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州穗江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穗江口腔”)违规使用医疗器械以及违规发布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60911692774849931

(图源: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截图)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广州穗江口腔在经营期间使用超过期限的牙科综合治疗机共11台,对患者进行诊疗,治疗机生产日期均为2016年、使用期限5年,至2022年1月已超过使用期限。

经营期间,为吸引患者,广州穗江口腔在经营场所对外橱窗张贴含有“6小时长新牙 当天吃苹果”、“穗江口腔‘一日得’即刻负重技术”内容的广告;并搭配就诊患者露齿微笑形象的广告内容。

广州穗江口腔使用过期的牙科综合治疗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其发布含有“6小时长新牙 当天吃苹果”和“穗江口腔‘一日得’即刻负重技术”内容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

发布上述广告内容并搭配就诊患者露齿微笑形象的内容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内容。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州穗江口腔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过期的商标为“sinol”的牙科综合治疗机11台(商标为“sinol”,产品注册证编号:陕食药监械(准)字2013第2550075号);

(2)罚款人民币266000元。

‍【免责声明】上述内容源于公开信息,可能存在不准确性,仅供参考。本文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投资与决策建议,好的牙不对因使用本资料而导致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并对本内容拥有最终解释权。

@好的牙口腔行业研究

不感兴趣

看过了

取消

行政处罚,门诊,违规,罚没,经营

不感兴趣

看过了

取消

相关阅读

赞+1

您的申请提交成功

您的申请提交成功

确定 取消
海报

已收到您的咨询诉求 我们会尽快联系您

添加微信客服 快速领取解决方案 您还可以去留言您想解决的问题
去留言
立即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