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提出,各市要强化单独支付药品使用管理,细化医保用药审核规则,加强智能监控,对患者用药行为实行全过程监督,严厉打击利用单独支付政策套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
根据2023年国家药品目录调整方案的工作安排,2023年国谈已进入申报、专家审评阶段。9-11月,全国瞩目的又一轮谈判/竞价即将开始。
国谈药入院难的问题,在一些地区也将进一步得到解决。
近期最突出的变化即将发生在广东。9月1日起,403种药品在该省开始试行单独支付政策,其中绝大多数是国谈药,这将对国谈药进院、开处方带来极大的推动作用。
国家医保局、国家卫健委2021年发布的《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即明确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国谈药单独支付政策。在广东之前,已有江苏、湖北、湖南等数个省份试行国谈药品单独支付。
“单独支付”政策对相关国谈药放量会带来怎样的推动作用,又会有怎样的限制?相关药品得到这一“待遇”后,将长期“享有”,还是需要抓住“窗口期”?
01、国谈药入院 障碍 进一步减少
2023年9月1日起,403种药品在广东的医保支付将按照以下规则:
(1)门诊: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单独支付药品费用,由医保基金单独支付,不设起付线,不纳入门诊统筹按人头包干额度,不单独设立最高支付限额,直接计入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2)住院: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住院、急诊留院观察、日间病房等发生的单独支付药品费用,由医保基金单独支付,不纳入本次住院的医疗总费用核算范围。
这些药品绝大多数为国谈药,包括346个协议期内的国谈药、40个转为医保药品目录内常规药品的原国谈药,以及17个竞价药品。
国谈药入院难,一直是近几年的一大热点问题。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不少国谈药价格较高,受到DRG组固定费用或门诊统筹按人头包干额度的限制,医生开具处方往往相对谨慎。
而将这部分费用单列,解除总费用限制,更利于处方的开具,利于国谈药的放量。
近期,政策端清扫国谈药入院障碍的举措,还有其他多个方面。
例如,原有规定限制了不同级别医院用药目录的种类数量,而医院内药物品种往往已经满额,要进新药就必须腾挪出原有的品种,这就增加了新药入院的难度。
对此,国家卫健委发布的《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0年版)》取消了“三级综合医院原则上不超过1500种药品”的评审指标。近日发布的《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目录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中,与数量限制有关的表述被全部删除,在保持“1+X”和“986”原则的前提下,只强调了“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
02、“单独支付”进院窗口期
目前,已有广东、江苏、湖北、湖南等数个省份发布了国谈药品“单独支付”政策。不过,在DRG/DIP支付框架之外给予部分药品单独支付(又称除外支付)待遇,之前已有其他先例。
DRG是当前我国医保住院支付方式改革的主要方向之一,对规范医保资金使用起到重要作用。不过,这一支付方式可能对医学技术创新产生负向影响。这是因为,DRG分组方案往往根据前三年的历史数据来进行测算设计,虽然有动态调整机制,但难免有时间滞后,并不利于医疗机构采用最新的药物和技术。因此,为进一步完善DRG付费工作,探索对新药新技术的补偿支付机制是国际常见做法。
单独支付(或称为除外支付)就是常见的补偿支付机制之一。这方面,最具代表性的探索是2022年7月北京市医保局印发的《CHS-DRG付费新药新技术除外支付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提出,符合一定条件的创新药、创新医疗器械、创新医疗服务项目,可由企业自行申报除外支付。这些条件就包括三年内新获批、三年内新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此外还必须满足临床效果有较大提升、对DRG病组支付标准有较大影响、病例数达到一定数目等等。
那么,目前广东等省份将国谈药品纳入“单独支付”,将长期持续,还是短期的过渡措施?
“从已经实施DRG的国家和地区来看,除外支付往往是短期的过渡措施。”中国人民大学健康保障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胡宏伟及其团队,在2022年10月发表于《中国医疗保险》的文章《多元视角下DRG除外支付机制探析》中分析。
“从新药新技术除外支付的本质来看,除外支付机制是应对DRG付费机制不完美的一个配套措施或一个补丁,其目标就是在新药新技术稳定放量后,通过制定合理分组对其进行打包付费。”这篇文章还指出。
据此可以推测,国谈药单独支付,是相关企业需要抓住的进院窗口期。
03、相关药品面临更严格监管
显然,由于缺乏DRG等支付约束体系,单独支付有导致医保基金使用效率降低的风险。
在我国,“单独支付”在顶层设计中首次出现,是2021年国家医保局、国家卫健委发布的《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这一《指导意见》即强调,单独支付的前提是“确保基金安全”。
相关药品在拥有更有利的支付条件的同时,也面临更严格的监管。
目前已发布相关政策的省份,都对单独支付药品有更严格的规范,相关药品基本都会按照定定点医疗机构、定责任医师、定定点药店的“三定管理”。参保患者购药时,须由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责任医师开具处方,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购买。
广东提出,各市要强化单独支付药品使用管理,细化医保用药审核规则,加强智能监控,对患者用药行为实行全过程监督,严厉打击利用单独支付政策套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同时,要加强对单独支付药品配备、使用和支付等情况的统计监测,督促定点医疗机构规范上传诊疗相关信息,加强医保用药管理,做好定期评估,促进单独支付药品规范、合理使用。湖北、江苏等省也有类似规定。
附:
END
作者 | 长风
来源 | 赛柏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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