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发布,这些与基层医生息息相关

2023
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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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科普朱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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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为辖区内65 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提供1次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服务;每人每年提供1 次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8月9日,国家发改委等十部门发布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这是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制度建立以来发布实施的第二版标准,是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的首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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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与2021年的版本相比,本次调整新增了1个服务项目(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服务),提高了3个服务项目的服务标准(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扩大了2个服务项目的服务对象范围(农村危房改造、特殊群体集中供养)。

此外,此次标准还完善规范了孕产妇健康服务、生育保险等41个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支出责任的表述,并调整了健康教育与健康素养促进等10个服务项目的牵头负责单位。公共服务关系民生,连接民心。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说,此次标准的出台,对于政府而言,是对群众做出新的民生保障承诺,需要做的民生实事、“关键小事”更多,各种资源投入也更多;对于群众而言,意味着能享受到的福利水平更高,得到的实惠更多,得到的权益保障更全面。

为抓好标准的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对各地提出以下要求:对照2023版标准,抓紧调整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确保不低于国家标准;加强人员、财力、设施等要素保障,确保服务项目落地落实;加强标准监测评估,对实施情况适时组织联合检查和效果评估,加强监测预警。

调整五大内容    

新增服务项目1项: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服务;

提高服务标准3项: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扩大服务对象2项:农村危房改造、特殊群体集中供养;

规范完善了41项服务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支持责任的表述;

调整牵头负责单位10项,进一步明晰了部门职责。

基层卫生关注点

优孕优生服务

农村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服务对象:农村计划怀孕夫妇。

服务内容:免费为农村计划怀孕夫妇每孩次提供1 次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计划怀孕夫妇,可在现居住地接受该项服务,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待遇。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

孕产妇健康服务

服务对象:孕产妇。

服务内容:免费为孕产妇规范提供1 次孕早期健康检查、2 次孕中期健康检查、2 次孕晚期健康检查、1 次产后访视和健康指导、1 次产后42 天健康检查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

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服务

服务对象:农村计划怀孕生育妇女。

服务内容:为准备怀孕的农村生育妇女在孕前3个月至孕早期3个月增补叶酸,并提供健康指导、追踪随访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2019年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

儿童健康服务

预防接种

服务对象:0-6 岁儿童。

服务内容:对适龄儿童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进行常规

接种。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16 年版)》执行。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

儿童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0-6 岁儿童。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的常住0-6 岁儿童提供13 次(出院后1周内、满月、3 月龄、6 月龄、8 月龄、12 月龄、18 月龄、24 月龄、30 月龄、3 岁、4 岁、5 岁、6 岁各一次)免费健康检查,具体包括:新生儿访视、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开展体格检查、生长发育和心

理行为发育评估,听力、视力和口腔筛查,进行科学喂养(合理膳食)、生长发育、疾病预防、预防伤害、口腔保健等健康指导;为0-3 岁儿童每年提供2 次中医调养服务,向儿童家长教授儿童中医饮食调养、起居活动指导和摩腹捏脊穴位按揉方法。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

公共卫生服务

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常住居民(指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建立统一、规范的电子居民健康档案。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

健康教育与健康素养促进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健康教育、健康咨询、健康科普等服务。每年发布全国居民健康素养水平和中医药健康文化素养水平数据。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

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服务对象: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及相关人群。

服务内容:及时发现、登记、报告及处理就诊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提供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知识宣传与咨询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规范(2015 版)》《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技术指南(2016 版)》等执行。不得瞒报、漏报、迟报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告的传染病。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

卫生监督协管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居民提供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告、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职业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巡查、计划生育信息报告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职业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技术规范》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

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辖区内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2 型糖尿病患者。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35 岁及以上常住居民中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2 型糖尿病患者提供筛查、随访评估、分类干预、健康体检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家基层高血压防治管理指南》和《国家基层糖尿病防治管理指南》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

地方病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现症地方病病人。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大骨节病、克山病、氟骨症、地方性砷中毒、克汀病、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慢性和晚期血吸虫病患者建立健康档案,进行社区管理。

服务标准:对慢型克山病患者每3 个月随访1 次,对大骨节病、氟骨症、地方性砷中毒、克汀病、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慢性和晚期血吸虫病患者每年随访1次。

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国家疾控局。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常住居民中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登记管理、随访评估、分类干预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

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提供密切接触者筛查及推介转诊、入户随访、督导服药、结果评估、分类干预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中国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技术规范(2020 年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

服务对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

服务内容:提供健康咨询、行为干预、配偶/固定性伴检测、随访、督导服药等服务,配合相关机构做好转介。

服务标准:按照《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随访工作指南(2016年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国家疾控局。

社区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干预

服务对象: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

服务内容:为艾滋病性传播高危行为人群提供艾滋病预防、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推广使用安全套,提供艾滋病、性病咨询检测等综合干预措施。

服务标准:按照《异性性传播高危人群预防艾滋病干预工作指南(2016年版)》和《男男性行为人群预防艾滋病干预工作指南(2016年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国家疾控局。

基本药物供应保障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遴选适当数量的基本药物品种,满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基本药物按照规定优先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提高基本药物供给能力。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

食品药品安全保障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标准跟踪评价等服务。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实施风险分级分类管理。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分级分类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

医疗保险服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人员。具体人员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确定。

服务内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具体保障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标准: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医保局。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城乡居民。具体人员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确定。

服务内容: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具体保障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和《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标准: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各级人民政府按规定对参保城乡居民予以缴费补助。城乡居民医保补助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中央财政按照国家规定补助标准和分档分担办法安排补助资金。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障所需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出。

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医保局、税务总局。

养老助老服务

老年人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65 岁及以上老年人。

服务内容:每年为辖区内65 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提供1次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服务;每人每年提供1 次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

医疗救助

城乡医疗救助

服务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服务内容: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给予分类资助。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给予住院和门诊救助。

服务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地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救助对象健康需求以及家庭困难情况、医疗救助基金支撑能力等因素合理设定。

支出责任:各项救助所需资金由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支出。各级财政安排资金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予以补助,并通过慈善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部门:国家医保局。

扶残助残服务

残疾人康复服务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有康复需求的持证残疾人;符合条件的0-6 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服务内容:提供康复医疗、康复训练、辅具适配、康复护理、专业心理服务、康复知识培训和专业指导等基本康复服务。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提供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2019 年版)》及中国残联相关服务规范执行。

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中国残联、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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