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仅如此,为加强基金监管,《通知》明确,要完善医保智能审核监管知识库、规则库。
在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的背景下,人们生活及工作节奏日益加快,人们对于各种服务的便捷性有着更高的要求。中药汤剂作为中药传统剂型之一,由于需要长时间的煎煮,存在保存不方便、携带麻烦等不足,与现阶段人们需求不符,导致许多患者在使用中药汤剂治疗时依从性较低。研究发现,当前国内中药饮片产量呈现逐年递减趋势,提示现阶段中药汤剂使用量正在下降[1]。
因此,在确保传统饮片质量的前提下,改变中药饮片剂型,满足人们日益变化的用药需求,是当前中医药事业发展改革的重点方向。
中药颗粒剂是21世纪以来中药饮片改革的重要产物,已逐渐应用在临床多种疾病的治疗中。中药颗粒剂建立在传统中药饮片的基础上,借助现代工艺完成各种中药成分的提取、分离、浓缩、制粒等。中药颗粒剂具备和传统中药饮片相近的功效,能够现场调剂发放,便于患者随身携带,可以随时随地服用,与现代社会人们的用药需求相符。中药颗粒剂转变以往中药汤剂需要大包抓药、集中煎煮、患者大碗喝药的形式,是现代临床治疗疾病更为便捷、高效、安全的中药制剂类型。
近日,青海省医疗保障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关于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从2023年9月1日起,青海省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满足参保群众用药需求。
图源:青海省医保局官网
《通知》指出,对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同时具有中药饮片和颗粒剂生产范围的中药生产企业,按国家药品标准或地方药品标准生产的中药配方颗粒,经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同意,且取得国家医保中药配方颗粒编码的,将与已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中药饮片相对应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此外,《通知》在“确定支付政策”方面也做出明确指示:
中药配方颗粒不得在医疗机构以外销售。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中药配方颗粒,实行通用名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个人先行自付20%后,再按医保“乙类药品”支付政策执行;全省职工和城乡居民统一执行。工伤保险支付时不受“乙类”支付政策限制。
未参与集中带量采购的中药配方颗粒,以挂网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参与集中带量采购的中药配方颗粒,以中选价作为医保支付标准。结算时,价格低于医保支付标准的,以实际价格为基准,按比例分担;价格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患者个人承担,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患者和医保基金按比例分担。
中药配方颗粒的限定支付范围及规则,参照医保药品目录中对应的中药饮片执行。
为加强价格协同,《通知》披露,定点医疗机构不得采购未在青海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的产品。公立医疗机构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中药配方颗粒,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参加中药配方颗粒挂网采购。同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合理确定中药配方颗粒销售价格,加价率严格控制在实际购进价格的25%以内。
不仅如此,为加强基金监管,《通知》明确,要完善医保智能审核监管知识库、规则库。通过日常监管、智能审核、重点监控和飞行检查等多种方式落实常态化监管,严厉打击定点医疗机构串换药品、转卖药品、违规加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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