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下令!严查医院往来发票,大批械企被罚
来源:江苏省税务局、医疗器械经销商联盟
近一段时间,除了中纪委、审计署分别在查处医疗机构、药企外,还有税务部门也在对药企进行检查。
近日,扬州市稽查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开展2023年医药器械行业检查工作的通知》及附列的案源清单等资料,查处了6户药械企涉税问题,包括通过自然人代开等方式虚开发票、向医院销售返利未缴税、设立分公司开票逃税等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从处罚书来看,稽查局向苏北人民医院、扬州大学附属医院等多个大三甲核查取证,并综合省内主要公立医院医疗机构采购数据、江苏省税务局稽查局下发医保数据等多方资料分析。
江苏泽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查明你单位存在下述违法事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开展2023年医药器械行业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对你单位以及分公司2020年至2022年的账册凭证进行了实地检查。结合江苏省税务局稽查局下发医保数据8297.35万元(医院实际收货金额)与7864.19万元(企业申报累计数)不符,其间有433.16万元差额。
经查,主要原因为江苏泽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和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在这期间的医疗设备耗材销售配送业务有一定比例的返利。各类品种的返还比例不一,返还时间一般一年年底一次,均以实物形式返还。因上述返利均由周**采购按返还比例赠送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也未取得发票,其成本也未计入江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财务账。其中2020年返还1138780.94元,2021年返还1804666.22元,2022年返还1387489.39元,合计金额4330936.55元。各分公司均与医院签订合同,独立核算营收,进行账务处理,纳税申报。
(二)违法证据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周**询问笔录、周**本人提款支付凭据、部分实物返利送货单据、分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账流水。
(三)陈述申辩和听证
在检查中,我局于2023年7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扬税稽二罚告〔2023〕17号)。你单位表示无异议。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我局认为:通过对你单位实地检查,结合你单位提供的各类证据资料,没有发现你单位利用他人小规模企业空白发票套打开具和非法利用作废发票联次不全偷税的问题。但上述年度的实物返利应当作视同销售处理。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你单位应补缴增值税附加税合计9964.98元。
扬州迪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根据省内主要公立医院医疗机构采购数据显示,迪通公司2020-2022年医保销售共3018.12万元,其中扬州大学附属医院合计2396.55万元。但通过江苏省税务局税收大数据管理平台查询,未发现迪通公司开具发票给扬州大学附属医院。
经调查取证,扬州大学附属医院提供了与迪通公司2020年至2022年往来明细账、对公交易往来账户以及2022年12月入账的6张增值税普通发票等证据资料。检查发现以上6张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均为扬州迪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是检查人员通过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发票查验平台查询了其中一张发票(发票代码032002200204、发票号码31485100),发现实际开票方却为宝应县名为袁光(纳税人识别号为92321023MA1NWMDK0K)的个体工商户,并非扬州迪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可能存在套打发票的现象。
经询问迪通公司实际控制人郑久勇,郑久勇陈述:迪通公司因开票额度不够,听朋友说宝应有税务代征点可以代开发票,于是根据朋友提供的信息,联系了一个叫陈中梅(18252553538)的人,一些大客户如市人医、苏北医院、江苏大学附属医院等的发票,就去陈中梅那代开。期间增值税税率为3%时,支付3.5%的开票费;增值税税率为1%时,支付2%的开票费;税率为零时,支付0.8%开票费。以上开票费都是用郑久勇的个人卡(农行尾号1619)汇给陈中梅的个人卡,发票开好后快递寄过来,与陈中梅一直没有见过面。与下游交易除本公司自开发票申报外,全部到陈中梅所说的代征点开票。
根据迪通公司提供的《迪通公司2020年-2022代开发票明细表》,检查人员发现,迪通公司2020年-2022年代开发票金额合计3822.82万元),大于省局下发的《5月4日更新-2023省局医药器械分析表》20-22省市医保数据合并(已发货)3018.12万元。检查人员又抽取了扬州大学附属医院(表中为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数据进行核实,发现迪通公司2020年至2022年共代开给扬州大学附属医院的发票金额为2476.59万元,与扬州大学附属医院提供的往来明细账开票数据一致。此外,收入明细表中苏北医院合计405.17万元、江苏大学附属医院合计151.47万元等,均大于省局下发的《更新-5.1医保省市汇总(年与月)》中对应明细合计数(苏北医院398.11 万元、江苏大学附属医院103.62万元)。通过以上分析,检查人员认可迪通公司提供的代开发票收入明细表数据。
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合计306452.02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10725.81元、企业所得税合计54309.34元拟处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分别计183871.21元、6435.49元、32585.60元。对你单位遗失九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处1000元罚款。以上拟处罚款合计223892.3元。
江苏泽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你单位2019、2020、2021、2022年度存在通过宝应县自然人陈中梅向柏传喜以刘生才、袁先、许福田、方万贞、程书英、潘茂田等人名义领取发票并开具的问题,套开金额共计2998.21万元。
此开票部分你单位已经实际收款,应为你单位的销售收入,你单位没有在自己的申报纳税中体现和进行帐务处理。
因你单位财务核算混乱,无法提供任何帐簿材料,追缴你单位2019年企业所得税5484.97元、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14083.57元。
(二)处罚结果
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对你单位处所偷增值附加税、所得税60%罚款。
扬州市川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一)违法事实
经查,2020--2022年你单位对公账户收到医院及医保中心的销售款项合计19025911.23元,你单位通过支付手续费的方式,让他人为你单位套开增值税发票给下游医院等单位,从而少申报收入1783.28万元。你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账簿,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无法实行查账征收。
(二)违法证据
以上税收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证据二:2020--2022年你单位增值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开票汇总统计表,用于证明你单位纳税申报情况。证据三:你单位的情况说明、各医院的情况说明、省局下发数据线索、对房正梅的询问笔录,用于证明你单位少缴税款的事实。证据四:2020--2022年你单位对公账户的银行流水单,用于证明你单位资金往来情况。证据五:部分套开发票发票联复印件、金三系统发票流向截图,用于证明你单位套开发票的事实。证据六:查中申报的税款付款回单,用于证明你单位已查中申报及补加收滞纳金期限依据。
(三)陈述申辩情况
我局将查证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拟处理处罚情况对你单位进行了告知,你单位书面表示无异议。
(四)处罚结果
你单位少申报收入少缴纳增值税100162.4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504.07元、企业所得税20510.56元的行为系偷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8年第8号)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在检查过程中查中预缴了上述税款,均处0.6倍罚款合计73906.25元。
扬州科尼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查明你单位存在下述违法事实 扬州科尼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扬州科尼)成立于2017年,后因业务发展需要,先后成立了扬州科尼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五亭龙分公司(以下简称五亭龙分公司)、扬州科尼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分公司)、扬州科尼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航宇分公司(以下简称航宇分公司)、扬州科尼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邗江分公司(以下简称邗江分公司)以及江苏科尼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科尼)。
扬州科尼等6家公司主营业务均为医疗器械、耗材的销售,其与医院的合作模式为招标形式,医院只认可扬州科尼一个招标付款主体。由于配送的耗材种类、型号太多,扬州科尼及各个分公司之间按照不同的种类和型号划分业务范围,各自向医院分别配送货物,并以扬州科尼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开具发票,资金统一回笼到扬州科尼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6家公司按各自开票金额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开展2023年医药器械行业检查工作的通知》及附列的案源清单等资料,提示扬州科尼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2022年开具普票金额1341.52万元,省市医保结算金额5052.23万元,二者差额为3710.71万元。经查,扬州科尼等6家公司的会计账簿、凭证资料不健全,无法提供正式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成本费用税前列支的有效凭证。通过对扬州科尼等6家公司增值税发票、申报资料、银行流水等资料的检查,从采购合同、询问笔录、相关证据资料判断,省局下发的扬州科尼开票金额与医保结算金额差额原因是开票金额统计的对象没有包含5家关联公司,但是医保结算金额的对象却包含了5家关联公司(资金统一支付到扬州科尼)。如果把扬州科尼等6家公司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其开票销售数据、纳税申报数据和银行回款数据能够互相印证。扬州科尼等6家公司的开票、申报、缴税等行为是各自分别独立进行,但是从经营活动中的招标主体、合同签约主体和收款主体来看,真正主体只有扬州科尼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一家,应该将6家公司的开票销售数据汇总至扬州科尼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一家进行申报纳税。
其将开票销售数据分成6家公司申报纳税导致第一分公司(2021年1季度)、邗江分公司(2021年1、2两季度)、江苏科尼(2020年3季度)扬州科尼(2020年3季度、2022年3季度、2022年1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享受了低于起征点税收优惠。
(二)违法证据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①涉案当事人调查笔录;②相关人员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③财务报表;④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⑤增值税普通发票汇总表;⑥医院结算清单;⑦试剂耗材采购合同;⑧银行流水。(三)陈述申辩和听证 在检查中,我局于2023年7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扬税稽二罚告〔2023〕16号),你单位表示无异议。
(四)处罚结果
处以少缴税款0.6倍即21964.56元罚款。
扬州市佳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根据省局提供的省医保平台数据和你单位纳税申报的数据比对核实,2017年1月1日-2021年9月30日间,改单位存在少计收入,少申报缴纳增值税附加税的情形。
对你单位少申报缴纳的增值税处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即罚款258542.88元。对你单位少申报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处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即罚款8757.83元。对你单位少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处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即罚款48415.46元。
扬州市汇集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你单位将外购的礼品对外赠送给个人,未视同销售,按适用税率应补缴增值附加税、个税,且未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所得税。
对你单位处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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