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伤及血液、体液暴触之感染控制措施指引,附报告单格式
扎伤及血液、体液暴触之感染控制措施指引
一、 前言
针头和尖锐物刺伤(needle and sharp injuries)是医疗工作环境中最常见的职业伤害之ㄧ, 目前报告的医疗照护工作人员(healthcare worker, HCWs)平均每人每年约有 0.2-4.7 次的扎伤事件发生;这当中除了医疗临床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其他如清洁人员等支援工作人员,也在每天的工作中面临针头和尖锐物刺伤的危险。为降低医疗院所工作人员因针头和尖锐物刺伤,或在照顾病人过程中暴触经血液体液传播的病原体(blood-borne pathogens)而导致的感染,并为使工作人员能于扎伤及血液、体液暴触事件发生时,实时妥适处理及采取必要防范措施,订定本指引,以作为医疗工作人员与机构实务操作之参考。
二、 对象
医疗机构所有工作人员。
三、容易发生针头、刀具及其他尖锐物品扎伤之状况
1、针具器械操作过程中,因注意力不集中或遇到病人躁动不安时所致;
2、 针具器械操作过程完成,仍手持尖锐物品时,因处理不慎所致;
3、未依标准操作程序处理使用后的针头;
4、已使用过的尖锐物未适当丢弃,导致后段处理人员遭受扎伤;
5、器械清洁过程中,处理不慎所致。
四、因扎伤或血液、体液暴触而造成感染的常见疾病
可能于照护病人时(patient care, PC)和或/实验室/病理解剖时 (laboratory/autopsy, L/A),因被尖锐物品扎伤或血液、体液暴触造成感染的常见疾病如下:
上表所列疾病中,又以 B 型肝炎病毒(HBV)、C 型肝炎病毒(HCV)、人类免疫缺乏病毒(HIV)最常造成医护工作人员的职业暴露感染。
五、 防范尖锐物品扎伤及血液、体液暴触事件推动政策
(一)订定机构内
「扎伤及血液、体液暴触后处理流程」(参考附件一)咨询作业机制,并应规划方便机构内各级工作人员随时查阅,以备于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据以因应。
(二)鼓励通报
1、建置机构内扎伤及血液、体液暴触事件通报机制:
(1)制定机构内通报流程,确认权责单位,并规划设计扎伤及血液体/液暴触通报单、工作人员暴触于 HIV感染源之评估单、追踪报告单等各项通报追踪作业相关表单(参考表单如附件二) 。
(2)通报内容应登录受暴露工作人员之相关资料,如:
①基本资料含(姓名、出生日期、性别、到职日期、发生扎伤或暴触时间、地点及感染源资料 … 等) 。
②暴露项目(扎伤(刀片、留置针 … 等或)血液、体液暴触) 、 器具状况(有无使用过、有无沾染体液或血液 … 等)及暴露严重度(如扎伤的深度、暴触的体液或血液量 … 等) 。
③ 扎伤或暴触情况(如:缝合伤口时、整理留置针时 …等) 。
④处理过程(清水及酒精消毒 … 等) 。
⑤感染来源病人及受暴露工作人员之抗原/抗体情形含(B 型肝炎表面抗原/抗体、C 型肝炎抗体、梅毒血清反应、HIV 抗体 … 等) 。
2、扎伤和血液、体液暴触后续追踪作业:
确定所有受到针扎与血液、体液暴触的工作人员均依机构流程进行通报,以得到合宜的医疗处置及确实地追踪。
3、分析通报资料,检讨事件发生原因,据以研拟工作流程或器材设施之改善措施。
(三)工作人员预防注射
1、建立在职医疗照护工作人员之 B 型肝炎抗原、抗体检验结果资料。
2、新进医疗照护工作人员体检需检附 B 型肝炎抗原、抗体检验结果。
3、为加强维护公私立卫生医疗机构所有医护检验人员之安 全,凡未曾接受 B型肝炎疫苗预防注射,且经检验未具 B型肝炎表面抗原及表面抗体者,均应接受 B 型肝炎预防注射,以避免感染。
4、制定非正式医疗照护工作人员,如清洁人员及实习学生等,建议完成 B 型肝炎抗原、抗体检验、未具 B 型肝炎免疫力者施打疫苗等规范。
(四)教育训练:
1、于职前与在职教育中倡导机构内「扎伤及血液、体液暴触后处理流程」暨咨询作业机制,使机构内工作工作人员确实了解。
2、扎伤及血液、体液暴触的风险介绍。
3、防范血液、体液暴触原则:
(1)照.护病人时确实依循标准防护措施(standard precaution)执行作业,遵从手部卫生与配戴适当防护器具(如口罩、护目镜、隔离衣、防护衣、防水围裙等) 。
(2)清洗含血液、体液之器械物品时应有适当防护。
(3)血液注入容器应轻轻推入,切勿用力过猛,以防喷溅。
(4)使用真空采血器取代多次分装动作。
4、防范尖锐物品扎伤原则:
(1)减少不必要的注射行为。
(2)避免病人于注射过程中或注射完成时突然的移动。
(3)不做回套、弯曲针头、从收集容器内取物等危险动作; 如果必须回套针头,以单手回套。
(4)尖锐物品不可随意放置或丢弃。
(5)尽快处理使用过的尖锐物品;以防渗漏、防穿刺且可封口的容器收集使用过的尖锐物品,收集容器的放置位置并应尽可能接近尖锐器械的使用地点。
(6)已经封口的尖锐物品收集容器勿再开启,也不要尝试取出内装的尖锐物品,或清理重复使用收集容器。封口后之尖锐物品废弃物收集容器应送到安全的地点作后续的消毒处理。
(7)以从容不迫的态度处理尖锐物品。
(五)使用安全针器:
使用可回缩(retractable needle或)有护套(shielded needle的)抛弃式空针。国内针扎事件常见于一般抛弃式空针,目前已有具安全设计的针器,医疗机构可在考量成本、效能与使用方便性下,选择适当的安全针器,以避免工作人员发生针扎意外。
(六)其他:
1、足够的工作人力。
2、提升机构内重视工作人员与病人安全的文化 … 等。
六、 扎伤及血液、体液暴触事件处理措施
(一)有关「扎伤及血液、体液暴触后处理流程」请参阅附件一 。
(二)虽然目前并无证据显示,在处理扎伤伤口时使用抗菌消毒剂或挤压伤口将血液排出,会降低感染经血液、体液传染之病原的风险,但也无相关指引建议禁止采取上述行为;不过,并不建议使用侵蚀性药剂(如漂白水),或将抗菌消毒剂注射进入伤口中。
(三)有关扎伤或血液、体液暴触后之 HIV感染预防措施:
1. 一般而言,若暴露来源 anti-HIV检验阴性,通常不需要对受暴露者收集基础值资料或做进一步追踪;但若暴露来源者有危险行为(如毒瘾者且共享针头等),依附件一建议处理流程,仍应收集暴露来源者资料,并到爱滋病指定医院由医师判断是否需给予预防性用药。
2.若经评估应服用暴露后预防性用药(PEP),应尽快开始(尽量不要超过 24 小时),并应服用四周。若延迟超过一个星期才开始 PEP ,就可能失去服药的意义。
(四)有关扎伤或血液、体液暴触后之 HBV感染预防措施:
1、依暴露来源之 HBV带原情形与受扎伤或血液、体液暴触人员的 B肝疫苗接种情形,汇整建议执行措施如下表:
表二:防范因被尖锐物品扎伤或血液、体液暴触造成 HBV感染的建议措施
注:为加强维护公私立卫生医疗机构所有医护检验人员之安全,凡未曾接受B型肝炎疫苗预防 注射,且经检验未具B型肝炎表面抗原及表面抗体者,均应接受B型肝炎疫苗接种,以避免感染。
2、 如果经评估须施打 HBIG,应于暴露后尽速施打(最好是24小时内),如果在暴露超过7天后才施打,是否还具有保护效果则无法确知。如果经评估须施打B肝疫苗,也应于暴露后尽速施打(最好是24 小时内),而且可以和HBIG同时施打,但应施打在不同部位。
3、 对已完成疫苗接种但未产生抗体的工作人员(HBsAg 及anti-HBs皆阴性),如果仅完成过一次的3剂疫苗接种 ,则建议于注射HBIG时,同时开始第二次的3剂疫苗接种;但如果已经接受过2次的3剂疫苗接种,则建议于 HBIG注射后一个月,再追加注射一次HBIG 。
4、 对于已开始接种疫苗但尚未完成三剂接种的工作人员,除 应依预定期程继续完成未接种之疫苗,并应参照表二建议, 视需要即( :当暴露来源者之B型肝炎病毒带原情形为 HBsAg(+或)经评估属高风险族群的状况下)提供HBIG注射。
5、 针对疫苗接种者,至少于最后一剂疫苗接种后 1-2个月检测 anti-HBs,以了解抗体产生情形;但若接种者曾于前3-4个月内曾注射 HBIG,则此时检测无法确认抗体来源,建议延至HBIG 注射后4-6个月再进行检测。
(五)有关扎伤或血液、体液暴触后之HCV感染预防措施:
1、当暴触来源为HCV阳性时,应先检测受暴露者的anti-HCV及 SGPT 基础值(baseline data)资料。
2、如果希望提早诊断受暴露者被 HCV感染的情况,可以考虑提前在暴露后 4-6周进行 HCV的 RNA检验 。
3、所有以免疫酵素方法检测anti-HCV阳性的结果,都应该再用 RIBA(recombinant immunoblot assay) 方法进行确认。
4、目前并无对暴触来源为 HCV阳性者提供免疫球蛋白或抗病毒药剂的预防性投药建议。
(六)扎伤或血液、体液暴触后的追踪期间应采取安全性行为并避免捐血或捐赠器官、组织、精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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