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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4日,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2023年第33号)。
来源:国家药监局
全文如下:
为做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工作,根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国家药监局组织修订了《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国家药监局通告2021年第71号发布),现予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部分截图)
识别二维码即可查看完整文件
附件: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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