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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器审/核查中心发布15个医械技术答疑

2023-06-19 14:36

采用激光选区熔化制造工艺制造的型号规格,需提供送检样品的生产工艺记录,并声明实际生产工艺符合原材料推荐的生产工艺要求。

【问】具有不同参考区间的体外诊断试剂如何进行临床评价?

【答】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目录的产品,在进行临床评价时,应选择不少于100例样本进行研究。由于已知的生理变化(如女性生理周期、性别、年龄等不同),而具有不同参考区间的定量检测试剂,如促黄体生成素检测试剂,在不同性别、不同生理周期女性中具有不同的参考区间,应选择浓度覆盖线性/测量区间的预期适用人群样本和干扰样本进行研究,并不需要对不同参考区间人群进行分层统计。对于不同人群参考区间具有明显不同临床决策指导意义的检测试剂,如全量程C反应蛋白检测试剂,应分别对超敏和常规用途参考区间的适用人群各纳入至少100例样本进行临床评价,并对不同的人群进行分层统计。

【问】试剂和配套仪器共同开展临床试验,是否可以使用同一套临床试验资料分别进行注册申报?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体外诊断试剂一般需要配套适用仪器完成样本的检测,如配套仪器也未获批上市,试验体外诊断试剂在临床试验中配套该仪器开展试验,试剂和配套仪器在注册申报时可以共用此临床试验数据与资料。但应注意,试剂和仪器适用的法规不同,因此应分别作为一个注册单元进行注册申报。临床试验设计和资料准备中应注意:伦理批件应明确批准的临床试验项目包括申报试剂和配套仪器,临床试验方案、小结和报告标题和内容应同时包括试剂和仪器,正文内容应明确试剂和仪器的具体信息,临床试验方案应同时纳入试剂与仪器的所有评价指标与评价方法,临床试验小结和报告应覆盖试剂和仪器临床评价全部内容,能够支持试剂和仪器的上市临床评价要求。

产品通过变更注册获得了新的参数、适用范围和产品名称。原注册证下已销售的设备返原厂升级,升级后符合变更批准的新参数、适用范围和产品名称。返厂升级过程在原厂家生产条件下进行,升级后的产品符合变更后的新产品技术要求和出厂检验规范,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保留升级过程相关记录。

【问】1.已销售产品可否返回厂家升级处理?

2.升级后设备是否可以根据变更批准文件赋予新名称,同时赋予新的编号用于区分原机器?

【答】根据问题描述,与一般的售后维修不同,该过程可能涉及大量不同版本和规格的软硬件兼容性,甚至产品生产工艺变更和产品结构组成变更问题,不能确定经过该过程后,产品依然安全、有效、可靠,并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建议咨询对应医疗器械注册部门或技术审评机构。

【问】医疗器械工艺验证,例清洗残留验证的检验,一定要委托第三方有资质 (CNAS) 的机构检验吗,对资质这一块有明确要求吗 (法规未查到有这一方面的规定) ?  

【答】您好! 医疗器械工艺验证作为产品设计开发到生产转换的重要活动,其验证检验结果的可靠性直接关系到产品生产工艺的分析改进、工艺参数确定的科学合理性,以及最终输出的工艺规程能否充分指导生产出质量持续稳定产品。清洗方法效果验证工作中,清洗残留的检验是关键,检验方法的有效性确认更是决定验证工作成败的关键,因此,鼓励注册人自行开展清洗残留验证的检验。嘉峪检测网建议如注册人委托第三方,建议注册人在开展生产工艺验证委托检验工作时,可考虑从承检方的环境设施、验相关设备的计量/校准、检验人员资质能力、检验资质等与受托检验项目的相适性进行综合评价,选择合适的受托检验方,同时应保证检验过程规范、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产品通过变更注册获得了新的参数、适用范围和产品名称。原注册证下已销售的设备返原厂升级,升级后符合变更批准的新参数、适用范围和产品名称。返厂升级过程在原厂家生产条件下进行,升级后的产品符合变更后的新产品技术要求和出厂检验规范,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保留升级过程相关记录。

【问】1.已销售产品可否返回厂家升级处理?

2.升级后设备是否可以根据变更批准文件赋予新名称,同时赋予新的编号用于区分原机器?

【答】根据问题描述,与一般的售后维修不同,该过程可能涉及大量不同版本和规格的软硬件兼容性,甚至产品生产工艺变更和产品结构组成变更问题,不能确定经过该过程后,产品依然安全、有效、可靠,并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建议咨询对应医疗器械注册部门或技术审评机构。

【问】目前医疗器械检查中针对无菌和植入医疗器械都会检查其初始包装和产品的初始污染菌及微粒的检查,其中会涉及检验标准的引入问题,目前除了GB19580 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的这个标准中所讲到初始污染菌外(已经废止),其余的针对医疗器械的初始污染菌和微粒标准均无,请问这两个检测项目我们怎么规定其接收限度呢?引用标准的文件我们可以引用哪些?

【答】针对初始污染菌检验项目,建议注册人可参照GB15979-2002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和《中国药典》(2020年版)四部中非无菌产品微生物限度检查:微生物计数法(通则1105)等;针对不容性微粒检验项目,建议注册人可参照YY/T1556-2017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用微粒污染检验方法和《中国药典》(2020年版)四部中不溶性微粒检查法(通则0903)等;嘉峪检测网建议在注册人制定微生物限度和不溶性微粒限度要求接受标准时,建议应结合产品自身理化特性、生产过程控制(如生产环境控制、涉及微生物和微粒污染控制的清洗、灭菌工艺等)以及产品临床使用性能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同时如注册人生产的相关产品涉及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建议应按照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执行,如GB8368-2018一次性使使用输液器重力输液式中6.1微粒污染要求。

【问】1、医疗器械按注册人制度委托生产的产品,受托方检验能力不足(受托方集团具有检验能力),委托生产的产品性能检验是否可以由受托方以集团资源共享的方式送其集团实验室进行检验?

2、按注册人制度委托受托方进行生产的产品,部分工序受托方无法完成加工(如:阳极、涂层等),受托方是否可以把这些工序再次转委托第三家公司生产?

【答】关于问题一,如果是产品注册自检的,建议参照《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相关条款执行。如果是日常检验,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送检的可操作性和可控性(例如集团实验室距离很远、送样检测周期过长等)。无论是否涉及注册自检,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都应将送检工作纳入自身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对实验室定期现场审核、将其运行情况纳入管理评审输入等。

关于问题二,经委托方同意,受托方可以在委托生产协议框架内将部分工序委外加工;委托方仍需将相关委外加工工序纳入质量体系管理。

【问】我司拟研发一款医疗器械,其产品技术要求有涉及到重金属部分的检验,该性能指标,公司目前无检验能力,在产品成品检验时计划委托有CMA资质的检测所检验;咨询:该份报告是否也可用于产品注册自检的报告?

【答】根据《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注册申请人提交自检报告的,若不具备产品技术要求中部分条款项目的检验能力,可以将相关条款项目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同时,注册申请人应当确保自行检验样品与委托检验样品一致性。如需更多信息,建议咨询产品对应注册审评机构。

【问】企业的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某核酸试剂已获得注册证。试剂盒中包含多种独立试剂组分用于核酸提取、核酸扩增和质控。试剂盒主要组成成分为:核酸提取液A、核酸提取液B、核酸提取液C、样本稀释液;病原体/内标扩增反应液、Taq DNA聚合酶;病原体强阳性对照、病原体临界阳性对照、阴性对照、内标。依据法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医疗器械注册证中“主要组成成分”栏内所载明的独立试剂组分,用于原注册产品的,可以单独销售。” 因此,独立试剂组分可以单独销售。若客户提出需求:不需要核酸提取试剂,仅需要核酸扩增试剂和质控品。请问,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为满足客户需求,仅销售“核酸扩增试剂、质控品和样本稀释液(样本稀释液为超纯水,用于复溶DNA内标)”,不销售核酸提取液A、核酸提取液B、核酸提取液C给客户。这种做法是否可行?如果不可行,企业该怎么做比较合适?

【答】《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医疗器械注册证中“主要组成成分”栏内所载明的独立试剂组分,用于原注册产品的,可以单独销售。企业应向客户确认相关组分是“用于原注册产品”,且最终用户能够按照使用说明正确使用该产品。同时企业应保证不同批次试剂混用不会影响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问】现在社会鼓励环保意识,我有个想法:我们是有源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产品说明书很厚,且变更频率较大,药监局能否同意企业执行电子版说明书(客户到官网下载或寄送U盘的形式)?

【答】目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层面没有相关强制性规定,要求产品说明书必须是纸质版。但企业应保证用户获得的说明书与在对应注册部门存档的说明书一致。

【问】1个生产批的产品分3次完成环氧乙烷灭菌,即1个生产批产生了3个灭菌批,产品出厂检验是否可以采用:第1个灭菌批按照检验规程做出厂全项检验,第2、3个灭菌批只做出厂部分项目检验(环氧乙烷残留、无菌检查)?

【答】根据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关于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6〕22号)要求“企业应当根据产品技术要求、产品特性、生产工艺、生产过程、质量管理体系等确定生产过程中各个环节的检验项目,最终以产品检验规程的形式予以细化和固化,用以指导企业的出厂检验和放行工作,确保出厂的产品质量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因此,建议注册人可充分评估产品灭菌相关工艺过程(环氧乙烷剂、灭菌温度和时间以及环氧乙烷解析等)对不同灭菌批次产品性能的影响,以便更加科学合理地开展产品出厂放行检验工作。

【问】医疗机构依据《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按产品标签存储医疗器械,其中医疗器械的标签中的存储温度要求为常温和阴凉时,具体常温和阴凉的温度等定义的依据是什么?是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答】参照《中国药典》(2020年版)第一部“凡例”中内容:“阴凉处系指不超过20℃”、“常温系指10~30℃”,建议企业可根据自身产品存储温度要求借鉴参考。

【问】医疗器械检验机构不具备全项目的检验资质,实施委托分包部分项目给其他检验机构检验,这种检验方式是否认可?

【答】首先,委托检验机构应具有国家级资质认定证书(CMA)和承检范围。其次,委托检验机构对受托检验机构出具的报告进行汇总并对受托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进行结论判定,可在备注栏中注明受托的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报告原件。

最后,由委托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检验报告负责。

【问】激光选区熔化制造工艺制造定制式义齿应考虑那些内容?

【答】采用激光选区熔化制造工艺制造的型号规格,需提供送检样品的生产工艺记录(包括:产品的热处理条件,打印机参数:铺粉层厚、光斑直径、激光功率、扫描速度、打印间距等,金属粉末重复使用次数及使用处理方法等),并声明实际生产工艺符合原材料推荐的生产工艺要求。

【问】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综述资料中原材料的来源及制备方法如何描述?

【答】原材料如为企业自制,应简要说明其制备过程;如为外购,应明确外购方(供应商)名称,针对抗原、抗体等主要生物原料建议进一步提供外购方出具的检验报告(CO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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