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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日报|国家卫健委公开征集2024年度卫生健康标准立项建议

2023-06-14 09:42   好的牙口腔行业研究

《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征求意见稿)指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将自由裁量划分为“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四个层次。

国家卫健委公开征集2024年度卫生健康标准立项建议

【好的牙Pro】6月1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公开征集2024年度卫生健康标准立项建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征集2024年度卫生健康标准立项建议,截止日期为2023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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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知,立项建议重点范围包括:

(一)公共卫生服务相关标准:爱国卫生运动,健康促进,重大慢性病健康管理,营养,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放射卫生等;

(二)医疗卫生服务相关标准: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和健康管理,医疗卫生机构高质量发展,医疗应急救治,分级诊疗等;

(三)重点人群健康保障相关标准:优生优育,妇幼健康,儿童健康,老年健康,职业健康等;

(四)卫生健康事业创新发展相关标准:卫生健康领域新技术、新服务和新业态等;

(五)卫生健康事业安全发展和技术支撑相关标准: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实验室生物安全,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生产等;

(六)《“十四五”卫生健康标准化工作规划》中重点领域的其他标准。

征集范围不包括食品安全标准。

广东启动基层卫生健康服务能力提升五年行动

【好的牙Pro】6月12日,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召开全省“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基层卫生健康服务能力提升五年行动启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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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指出,“十三五”以来,广东省全面实施“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工程,统筹各级财政共500亿元,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得到根本性增强,区域平衡协调发展持续推进。全省新增医院床位5万余张、医疗卫生业务用房500多万平方米、基层卫生技术人员超4.5万人。

会议强调,实施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基层卫生健康服务能力提升五年行动,需要在强龙头、固枢纽、稳网底、建队伍、提内涵等方面持续发力,推动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资源下沉。

一要提高政治站位,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重要论述摆在首要位置,把省委、省政府关于卫生健康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摆在重要位置,紧抓发展机遇、狠抓任务落实。

二要坚持政府主导,发挥各级党委、政府关键作用,发挥部门协同职能,发挥属地管理职责。

三要完善工作机制,成立领导小组,组建卫生健康领域核心专家库,建立督导评估机制,完善激励措施。

四要发挥多方合力,将基层卫生健康服务能力提升五年行动全面融入“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重大战略,解决医药卫生关键领域改革的系统性、结构性、深层次的问题。

五要注重能力提升,发挥区域龙头医院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建立完善区域协同救治体系,提供多层次的诊疗服务,落实分级诊疗工作要求。

六要强化政策引领,研究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出台一系列的细化配套措施,及时总结工作经验。

七要落实问题整改,深入调查研究,剖析主要问题,着力打破基层卫生健康发展过程中运行管理、人才引进、专科建设等瓶颈问题,补短提优,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为全省高质量发展贡献卫生健康力量。

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云南省公开征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意见建议

【好的牙Pro】6月12日,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公开征求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意见建议的公告》,面向社会对《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征求意见稿)和《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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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征求意见稿)指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将自由裁量划分为“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四个层次。并明确五种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六种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五种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八种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以及四种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医疗卫生、传染病防治、血液安全、放射卫生、职业卫生等十一个项目的违法行为、违法主体、相关法律法规、处罚依据、使用情形和裁量标准。

其中医疗卫生明确指出35种医疗机构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包括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医疗机构发布违背或者夸大事实、渲染事件处理过程的信息等。

同时明确指出26种医务人员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包括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护士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护士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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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行政处罚,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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