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事了!某大外企支付2.4万讲课费,被重罚90万!!!
来源:学术专员
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版)消息:
2019年11月至2022年10月,XX(中国)药业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介入科主治医师**以“劳务费”“讲课费”的名义支付费用14笔,共计24000元。当事人通过工作人员向医师**获取其依据工作职责和医院制度开展的院内工作例会的相关照片及信息,并以此为依据,通过银行账户转账的形式向**医生给付资金,构成给付医师财物的违法行为。
本局依法于2022年9月21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本局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期间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2019年11月至2022年10月,当事人向使用XX(中国)药业有限公司注册(分装)的xx胶囊的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以下简称:郑大一附院)介入科主治医师**以“劳务费”“讲课费”的名义支付费用14笔,共计24000元(人民币,下同)。
已查明,当事人借郑大一附院介入科医生**分别于2019年11月6日等14次于工作时间在医院内部场所开展工作例会的名义,向**支付每次1000至2000元不等的费用。
上述费用分别于2019年12月27日等十余次由当事人银行账户汇入**账号为6222******和6217******账户内。本案中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当事人授权委托人**询问笔录两份以及现场笔录一份;合规部部长**询问笔录一份;财务部部长**询问笔录一份;高级医药代表**询问笔录两份;山河三区经理**询问笔录一份;授权委托人**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支付给**医生14笔费用的银行回单;郑大一附院介入科医生**询问笔录一份;
当事人一是案发后明确认识错误,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材料,如实说明案件的事实真相;二是积极实施整改,停止向相关医生支付费用并修改完善公司合规制度和审批流程;三是系初次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长三角地区和本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玖拾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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