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院外服务的医院无法读取信息化质量追溯系统数据时,应向采用院外服务的医院提供被灭菌物品物理监测、化学监测和生物监测的结果记录。
本标准代替WS 310.1-2016《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1部分:管理规范》,与WS 310.1-2016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在适用范围中,删除“为医院提供消毒灭菌服务的消毒服务机构”,修改为医疗消毒供应中心;
----增加了医院设置CSSD的要求(见4.1.1);
----增加了与医院内相关信息系统对接和数据安全的要求(见4.1.7);
----补充了对植入物与外来医疗器械首次接收测试的要求(见4.1.9 c))和提供清单的要求(见4.1.9 d)3)),删除“应加强对CSSD人员关于植入物与外来医疗器械处置的培训”;
----补充了评估院外消毒供应中心运行风险的要求(见4.2.2)和采用院外消毒供应中心提供消毒灭菌服务的医院其他要求的规定(见附录B);
----增加了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的消毒供应管理基本要求,提供规范性附录C;
----补充了首次租借或购置外来医疗器械、精密器械等前,评估CSSD处置条件的要求(见4.4.3 e));
----补充了对纺织品包装材料的具体要求(见9.4 b));
----删除附录A“在各追溯流程点(工作操作岗位)设置数据采集终端,进行数据采集形成闭环记录”和“记录关键信息内容包括:操作人、操作流程、操作时间、操作内容等”;
----删除表“压力蒸汽灭菌器供给水的质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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