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鉴定意见,结合患者的损害程度适当认定医方过错责任为55%。
案件事实
2021年9月12日患者因不慎摔倒前往医方进行治疗。医方诊断为股骨颈骨折,陈旧性脑梗死,髋关节脱位。2021年9月15日医方为患者进行人工股骨头置换术。2021年9月28日患者出现左髋关节置换术后假体脱位,医方于麻醉下行手法复位。2021年9月30日患者出院。住院期间一级护理15天,二级护理3天。2021年10月11日患者因“左侧人工股骨头置换术后假体脱位”前往骨科医院门诊检查。
2021年10月12日患者再次前往医方治疗,双方发生争议,患者次日前往骨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住院14天,均二级护理,于2021年10月27日出院。
患者在医方住院期间个人支付医疗费20,339.19元,2021年10月12日支付门诊检查费134.45元;患者在骨科医院个人支付医疗费2,624.05元。2022年5月20日患者因脑梗死亡。
医疗损害鉴定
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对医方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2022年10月27日华信(天津)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为:
医方在对患者患者的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患者再次假体脱位后病程延长、治疗费用及护理营养费用增加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同等责任,建议医疗过错参与度为45%至55%。
一审审理
一审法院认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华信(天津)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程序合法,且原告、医方未提供足以反驳该鉴定意见的证据,一审法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参照鉴定意见,结合患者的损害程度适当认定医方过错责任为55%。
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的诉讼请求,提供了相关票据为证,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伙食补助费每日50.00元,营养费每日30.00元。原告方主张护理费每日148.35元,未超过辽宁省居民服务业日均工资标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患者诊疗期间,其与陪护人员必然发生交通费用,适当给付320.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现无法认定患者的死亡与医方的诊疗过错存在因果关系,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审理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医方就其诊疗活动的过错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的问题,一审参照鉴定意见(建议医疗过错参与度为45%至55%),结合患者的损害程度,认定医方过错责任为55%,并无不当,本院对于该责任承担比例予以认定,对上诉人关于应承担50%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鉴定费,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鉴定费预先向医患双方收取,最终按照责任比例承担。一审判决鉴定费全部由上诉人承担,分担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关于依法分担鉴定费的上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鉴定费16,840.00元,由上诉人医方负担9,262.00元,由被上诉人原告负担7,578.00元。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3)辽10民终533号
举报/反馈
不感兴趣
看过了
取消
人点赞
人收藏
打赏
不感兴趣
看过了
取消
您已认证成功,可享专属会员优惠,买1年送3个月!
开通会员,资料、课程、直播、报告等海量内容免费看!
打赏金额
认可我就打赏我~
1元 5元 10元 20元 50元 其它打赏作者
认可我就打赏我~
扫描二维码
立即打赏给Ta吧!
温馨提示:仅支持微信支付!
已收到您的咨询诉求 我们会尽快联系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