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注册申报要求撰写临床试验总结,连同各分中心总结,送申办方。
Ⅱ、Ⅲ期临床试验标准操作规程
Ⅱ期与Ⅲ期临床试验技术要求和管理规范相同,Ⅲ期的受试者数量和规模比Ⅱ期更大,并可有一部分非对照病例。
因药监局考虑到外国人种可能与中国人种之间存在差异,目前,国外药品在中国进行Ⅲ期临床试验也要求进行PK 试验。
目的:
1.证实药物的疗效与安全性;
2.与常规疗法比较新药的优势和缺点;
3.进行部分病历药代动力学研究,确定治疗剂量范围。
试验开始前准备:
1.有国家药监局的临床试验批件和药检部门签发的药品质量检验报告;
2.筛选参加临床试验的单位及主要研究者;
3.申办者提供研究者手册及其他有关资料;
4.申办者与研究者讨论并签署临床试验方案。
5.设计并准备临床试验用的各种文件和记录表格;
6.有关文件(临床试验批件、药品检验报告、临床试验方案)送伦理委员会审批,并获书面批准书;
7.研究者与申办者签订合同;
8.准备试验药品:运输、验收、贮存、登记等;
9.试验场所有必要的医疗设备、急救药品和措施;
10.试验启动会(申办者、组长单位及参加单位的主要研究人员和监查员参加),讨论临床试验方案,培训相关知识及流程,并分配药品、试剂、有关资料和登记表。
临床试验实施:
1.授权研究者与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
2.按试验方案入排筛选病例(随机、盲法、开放);
3.按规定流程图实施试验,包括各项检验检查、按要求及时书写住院/门诊病历数据。
4.监察员密切联系试验参与单位及研究人员,做好数据核查工作;
5.研究者经常联系各参加单位,掌握试验进度和进展情况,协助解决试验中的各种问题,并做好记录;
6.试验方案中规定的特殊检查项目,各参加单位应及时将标本送至指定单位检查;
7.申报者在试验过程中,及时提供有关临床试验新的信息资料,研究者根据情况及时通报有关参加人员;
8.临床试验进程中,如对试验方案、知情同意书或向受试者提供的信息资料有新修订时,均应申报伦理委员会审批,并获书面同意;
9.临床试验过程中,如药政管理部门对有关法规有修改补充意见时,应及时对试验方案做相应修改,并向伦理委员会报告;
10.发生SAE(严重不良事件)时,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告主要研究者、申办者及药政管理部门和伦理委员会,及时给予适当处理并做好记录;
11.按要求进行中期小结及评估,如发现问题需对试验方案修订时,应送交伦理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临床试验结束后:
1.由组长单位通知各参加单位停止临床试验的时间;
2.收齐完善所有资料,按试验方案规定进行统计、分析,盲法试验按规定程序破盲;
3.各参加单位应做好各分中心总结;
4.召集各参加单位讨论并修改补充总结报告;
5.对疗效作出评价:
对不良事件和严重不良事件作出评估和说明;
对试验药品的安全性作出评价;
如有可能对该药的临床应用前景及其在临床治疗中的地位作出评价。
6.按注册申报要求撰写临床试验总结,连同各分中心总结,送申办方;
7.原始资料归档;
8.准备答辩。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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