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行医屡教不改,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责!
近日,福建仙游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查处了一起无证行医行为,该无证行医者在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两次后,仍我行我素,最终自食苦果,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无证行医屡教不改立案处理
2023年2月8日,根据市民的投诉举报线索,仙游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仙游县鲤南镇翔安北街某小区一处住宅房进行检查,当场发现陈某正在为一名女性病人做牙科治疗,现场见2台牙科综合治疗机,治疗机上放有使用过的牙科探针、牙镜等牙科医疗器械,医疗垃圾桶内见有使用过的一次性口腔诊疗器械,现场发现3个义齿、3张义齿质保卡,见一不锈钢药柜,柜内有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牙科手机等。
经查,陈某开展诊疗活动的场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其个人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并且,陈某因无证行医先后于2021年8月27日和2022年9月2日受到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应作为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陈某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移送到该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医务人员注意、勿碰法律红线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此提醒无证行医者切不可心存侥幸,如果仍执迷不悟从事无证行医活动,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修改)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第三条第一款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来源: 福建仙游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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