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肿瘤早筛企业因虚假广告宣传被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钱塘市监处罚〔2023〕88号;
案件名称:杭州翱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行为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杭州翱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杨虎山;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委托公司于微信公众号发表推广文章,内有文字“......消为安是一个全球首创的基于荧光定量PCR和化学发光双平台的消化系统多组学癌症联检产品,达到整体灵敏性88.4%、特异性98.5%,溯源准确性为83.2%的世界领先水平......”部分数据来源无法提供。广告费用5169.2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
行政处罚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人民币15507.6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钱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3-03-24
声明:本微信注明来源的稿件均为转载,仅用于分享,不代表平台立场,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尽快联系我们,我们第一时间更正,谢谢
不感兴趣
看过了
取消
不感兴趣
看过了
取消
精彩评论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