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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类遗传资源国际合作临床试验
备案范围和程序
一、备案范围
适用于为获得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在我国上市许可,在临床机构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临床试验、不涉及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的。
“在临床机构”包括:
(一)所涉及的人类遗传资源仅在临床机构内采集、检测、分析和剩余样本处理等;
(二)所涉及的人类遗传资源在临床机构内采集,由临床机构委托的单位进行检测、分析和剩余样本处理等。临床机构应与其委托的单位签署正式协议,明确委托检测和分析的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的种类、数量、检测内容、转运方式、剩余样本和数据信息处理方式等,并对其委托的活动负责。
二、备案程序
(一)登录网上平台(网址:https://grants.most.gov.cn)在线提交备案材料。
(二)备案材料提交成功,获得备案号后,即可开展国际合作临床试验。
备案手续应由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法人单位办理。涉及多中心的临床试验的,应当合并办理备案手续,不得拆分备案。
涉及多中心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组长单位通过伦理审查即可办理备案手续。参与医疗机构在组长单位获得备案号后,将本单位伦理审查认可或同意的批件及本单位签字盖章的承诺书上传至网上平台,即可开展国际合作临床试验。
(三)科学技术部将申请人获得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布。
(四)临床试验过程中,需要对合作方、研究目的、研究内容、研究方案、合作期限等进行变更的,合作方应当及时终止备案记录、上传总结报告,并根据重大事项变更情况进行重新备案。合作方在获得新的备案号后,即可开展国际合作临床试验。
研究方案变化不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种类、数量、用途变化的或仅涉及合作期限变化的,不需要重新备案,但需在网上平台上传变更说明。
(五)国际合作临床试验备案后,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一经发现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的,可以暂停其临床试验,并有权要求其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进行整改并重新备案。
三、备案材料
附件 1
中国人类遗传资源国际合作临床试验
备案信息表
项目名称:
合作方:
填报单位
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制
填写说明
1.合作方是指参与合作的所有中方单位、外方单位,包括临床试验申办方、医疗机构(组长单位)、合同研究组织。
2.填报单位为申办方或医疗机构(组长单位),且为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法人单位。
3.合作方应认真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中国人类遗传资源国际合作临床试验备案范围和程序》,所备案内容须符合要求。
4.备案信息表内容须实事求是、准确完整、层次清晰。合作方须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
5.填报单位根据网上平台提示在线填写备案信息表。信息表正文部分统一用仿宋小四号字填写,行间距 1.5 倍。凡不填写的内容,请用“无”表示。外来语要同时用原文和中文表达,外文缩写首次出现时,须注明全称。
承诺书
本单位郑重承诺:
一、作为参与医疗机构参加项目名称;
二、具有法人资格并具有开展相关工作的基础和能力;
三、切实履行科研诚信的主体责任;
四、严格按照备案的研究方案开展相关工作。
本单位知晓并充分理解上述承诺内容,若承诺不实或违背承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必须有签字)
单位公章:(必须有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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