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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的“收养性机构”

2023-03-24 14:00

19世纪50年代以后,从晚清到民国,中国的收养性机构的发展出现了“夹杂新旧、兼具中西的‘过渡时代’特征”,其原因是顺应“千年未有变局的时代要求”。

19世纪50年代以后,从晚清到民国,中国的收养性机构的发展出现了“夹杂新旧、兼具中西的‘过渡时代’特征”,其原因正如周秋光所说:这是顺应“千年未有变局的时代要求”的结果。苏全有也表达了同样的意思,但更为具体:“养老院在近代中国的发展,一方面有历史的沿承,另一方面,则与西方国家的榜示有关。养老院的经费,既有政府拨款,亦有民间慈善商家的赞助,以及侨资、外资、教会所筹等。”上述近代中国收养性机构的“过渡时代特征”表现在以下5个方面:

1.官办机构衰败让出主导地位。前文中谈到清朝沿袭明朝旧制而建的养济院,在顺治年间(公元1638—1661年)在全国也曾发展到超过100所。虽在清朝中期因战乱毁坏,但在同治年间(1862—1874年)重建后又显示稳增态势。及至清末,再受战争的影响,各地养济院出现了荒废的情况,加之扶持资金、粮食的中断,导致很多地方养济院长期居留的人群被迫出走。同时,官办的养济院贪污腐败严重,大多经营困难,日见衰败难以维持。于是逐渐被官民士绅捐建的普济堂等民间善堂善会所取代。

2.善堂善会延续民间收养传统。善堂善会是清末民初对民间慈善机构的统称,实际上明末便开始流行。到清朝,“康熙四十五年,京城广宁门外,士民公建普济堂。凡老疾无依之人,每栖息於此。司其事者,殊为可嘉。”,在清朝,普济堂应该是规模最大、分布最广的慈善收养机构,“由民间社会自发创立的以救助鳏寡孤独贫病之人为主的民间慈善机构。它的产生与流行是与官营慈善机构养济院的衰败密切相关的”。譬如,在苏北地区,扬州府高邮州、泰州、江都县、甘泉县、兴化县,通州直隶州、如皋县以及淮安府山阳县都设立了普济堂,有的州县还设有二、三处。又如清代贵州有安顺、兴义、桐梓、仁怀、永宁、绥阳、镇远等十七处建有普济堂,普济堂收养之人不受户籍限制,无论是本地还是外来的鳏寡孤独贫病者,一律收养。再如河南的普济堂,因在任总督强力推行每一州县“必建一所”,109个州县共建有129所普济堂,收养孤贫5117名,可以说是清代河南最大的慈善公益组织。普济堂以及清节堂(女性收养机构)等民间机构一直延续到清末民初。

3.西方教会为传教兴办养老院。苏全有强调:基于传教的目的。外国教会也在中国兴办养老院,并在养老院中着意推行传道。苏全有以上海新北门美国耶稣堂、南市天主教养老院和邑庙后天主堂安老院为例,外国教会确有办养老院的传统。如安老会,“其宗旨,与他种善会别,其收养贫劳,专为天主,不取分文。”教会养老院的重要经费来源之一是海外筹款,如岭东浸会养老院,但教会有时也会就地募捐,社会各界也为教会办的养老院募捐。苏全有总结说:近代西方教会的做法,对我国养老院发展的助推作用毋庸置疑。如1912年张謇在南通办养老院,就是仿照上海教堂安老院的办法。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这种从传统“善举”向“近代慈善事业”转变的发展浪潮,给收养性机构同样也带来了“从未有过的”、可以“共同追求”的“新目标”。

4.现代救助制度开始传入中国。国内“近代慈善事业”的发展,以及自20世纪初开始的欧美各国建立现代福利保障制度的努力,对国民政府产生了影响。40年代初,国民政府社会部起草了《社会救济法》,于民国三十二年(1943年)经行政院审核通过颁布实行。《社会救济法》中专门对“安老院”等老年收养设施作了规定,包括:供给膳食,每人每日供米八合、柴一斤、菜金二百元。添置木床,制发衣被,装置电灯。在卫生方面,疏通阴沟,种植花卉,开设浴室,改造厕所,设立诊疗所。购置书报杂志,开始娱乐室。装置消防设备。到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全国共兴办了安老院86所,其中以浙江(22所)、江西(19所)为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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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普济堂,养济院,安老院,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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