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符合要求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可纳入医保支付

2023
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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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会诊、远程诊断服务中,如果涉及邀请方、受邀方及技术支持方等多个主体,或涉及同一主体不同部门,各方自行协商确定分配关系。

近日,针对将互联网远程会诊远程诊断费用纳入医保结算体系的建议,国家医保局作出答复,明确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远程会诊服务价格政策,按照属地化原则,由公立医疗机构或其所在地区的省级医保部门制定。“互联网+”医疗服务如果与医保支付范围内的线下医疗服务内容相同,且执行相应公立医疗机构收费价格,可纳入医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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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国家医保局印发了《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明确对于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与医保支付范围内的线下医疗服务内容相同,且执行相应公立医疗机构收费价格的,经相应备案程序后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按规定支付。《意见》印发后,各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以问题为导向,精准施策,制定和细化了相关政策。

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慢性病人用药需求,2020年3月,国家医保局会同国家卫健委又印发了《关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明确符合要求的互联网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的常见病、慢性病线上复诊服务,各地可依规纳入医务人员基金支付范围,参保人可按规定享受医疗支付待遇。医保部门加强与互联网医疗机构等协作,诊疗费和药费医保负担部分在线直接结算,参保人如同在实体医院刷卡购药一样,仅需负担自付部分。

2020年10月,国家医保局印发《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定点协议管理的范围。符合省级以上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框架下,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可以通过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自愿向所在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签证“互联网+”医疗服务补充协议。

国家医保局表示,对于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如果与医保支付范围内的线下医疗服务内容相同,且执行相应公立医疗机构收费价格,经相应备案程序后,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按规定支付。符合省级以上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框架下,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可以通过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自愿向所在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签订“互联网+”医疗服务补充协议。

关于规范远程会诊、远程诊断收费行为,国家医保局要求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远程会诊等“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按照属地化原则,由公立医疗机构或其所在地区的省级医保部门制定。患者接受远程会诊、远程诊断服务,按服务受邀方执行的项目价格付费。远程会诊、远程诊断服务中,如果涉及邀请方、受邀方及技术支持方等多个主体,或涉及同一主体不同部门,各方自行协商确定分配关系。

国家医保局已将“互联网+”医疗服务费用结算明细、药品、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和门诊病历等信息,纳入智能监控范围,并加强对“互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临床诊疗行为的引导和审核,实现基金监管向大数据全方位、全流程、全环节智能监控转变。运用音频、视频等形式查验“互联网+”医疗服务接诊医生的真实性。对不符合规定的诊察费和药品费予以拒付,并按协议约定进行处理。

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继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健全“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不断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政策,做好“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协议管理与经办管理服务,强化“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措施,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需求,提高医保管理服务水平,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来源 | 国家医保局、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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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医保局,互联网,远程会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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