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各地也可自行根据天数选用按比例结算等结算方式。
为了鼓励医院收治疑难重症,防止推诿病人和低标准入院等情况的出现,DRG结算细则对未入组病例、极高费用病例、极低费用病例、低住院时间病例等的认定标准、程序与具体结算办法做出规定。此部分病例是医保基金监管的重点,需重点审查。
(一)未入组病例
医院初次提交病案未能入组的病例,须由医院对病案重新审核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再次提交给分组器进行分组,如仍然不能进入DRG分组,则需查明不能入组原因。如属于现行DRG分组方案暂未包括的参保人住院病案,在确定新的分组前对其住院医疗费用按项目付费方式进行结算。
(二)费用极高病例
参保病例能入组,但住院总费用高于DRG支付标准规定倍数的(一般规定三级医院超过3倍,二级医院超过2倍),定义为费用极高病例。为了保证急重症病人得到及时有效地治疗,鼓励医院收治危重患者,此类患者按项目付费方式进行结算。但费用超高结算人次不得超出当期本院出院人次5%,如超过5%,则按照住院总费用高于DRG支付标准的差额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取排序在前5%的人次所对应的费用按项目付费方式结算。
(三)费用极低病例
参保病例能入组,但住院总费用低于DRG支付标准规定倍数的(一般规定为30%),定义为费用极低病例。为保证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费用极低病例同样按项目付费方式结算。
(四)其他特殊申请按项目付费患者
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临床需要,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部分特殊患者按项目付费,但须严格控制按项目付费的患者数量,按月考核按项目付费的患者数,不得超过总出院人次的3%。拟按项目付费的患者,定点医院须逐例申报,医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方可按项目付费结算。可特殊申请按项目付费结算的参保患者,仅包含以下四种情况:
1.急诊入院的危急症抢救患者;
2.已在医保经办备案的新技术项目。可暂先按项目付费执行一年后,再根据数据进行测算,修订该病种分组的支付标准;
3.住院天数过长或住院费用过高等特殊情况;
4.经医保经办机构核准可申请按项目付费的其他情况。
此外,对于住院天数远低于该地平均住院日的低住院天数患者(一般≤4天),为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各地也可自行根据天数选用按比例结算等结算方式。
小编有话说:文章仅代表个人观点,若有分析不到位的地方,望大家及时批评指正,十分感谢!
参考资料:
1.国家医保局《国家医疗保障疾病诊断相关分组(CHS-DRG)细分组方案(1.0版)》
2.国家医保局《国家医疗保障疾病诊断相关分组(CHS-DRG)分组与付费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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