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死亡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院被判赔25万!原因警醒所有医护

2023
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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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大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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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提醒,病例资料的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基本要求,不容忽视。

前段时间,发表在微信公众号医法汇上的一篇案例,警醒了众多医院和医务人员。一个患者因为心梗死亡,经过鉴定,医院的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为什么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依然判决赔偿25万呢?判决背后的原因,值得所有医疗界的院长和医务人员深思和警醒。

患者刘女士(66岁)在下午5点左右出现心悸不适,到市医院急诊内科就诊,经急诊初步诊疗后被送至心血管内科住院治疗。住院后初步诊断为:冠心病、急性冠脉综合征、心律失常等疾病。 同时告诉患者家属对急性心肌梗死治疗有常规药物治疗、药物溶栓治疗、介入治疗三种治疗方案后,家属选择常规药物治疗,并签署了“急性心肌梗死治疗选择同意书”。之后,医院对患者进行了相应的治疗。 第二天上午9点左右,患者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心脏骤停。在患者死亡后,家属认为此事件为医疗事故,向市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鉴定意见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具体分析意见为:1.患者死亡与使用硝酸甘油无因果关系;2.医方在患者病情变化时观察不仔细,存在不足;3.医方诊疗过程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

患方不服向省医学会申请再次医疗事故鉴定,鉴定意见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具体意见为:医方在诊疗过程中无过错,患者死亡是其自身严重疾病——急性心肌梗死发展的不良结果。医院方面诊断正确,且符合医疗原则;患者死亡是其本身疾病发展的不良后果,不符合高铁血红蛋白血症的发生条件和特点。之后,患方遂诉至法院,要求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8万余元。

法院审理

诉讼中,患方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甲司法鉴定中心以“患方对所提供部分病历的真实性存在质疑,鉴定资料不完整,不能满足鉴定条件”为由终止鉴定。随之,市医院申请医疗损害鉴定,乙司法鉴定中心以“因患方对提交的病历材料真实性持有异议”为由不予受理。 法院审理查明,市医院在诉讼中分别提交了两份病历,除第二份病历存在部分页缺失、卷内有撕毁痕迹外,两份病历还在入院日期、入院诊断、诊疗(抢救)经过、死亡诊断、医师签名等多处内容存在不同,市医院当庭自认其所提交的第一份病历资料原件已不存在。 另外,主治医师王某原在县医院工作,在对患者治疗期间,未办理执业机构变更。

一审法院认为,市医院先后提交了患者两份不同的病历,第一份病历原件已不存在,第二份病历既存在篡改的情况,还存在撕毁的情况,故应认为被告存在篡改、撕毁病历的事实,同时患者的主治医师王某在市医院执业未得到主管机关的批准等过错,故市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因在诉讼前省、市两级医学会鉴定结论均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同时考虑到患者年龄偏大,自身长期患有多种疾病,以及市医院曾征求患方治疗意见等情形,酌定市医院承担40%的过错责任,判决市医院赔偿患方各项损失共计25万余元。 医患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众所周知,病历管理制度作为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之一。

但是,纵观本案,该知名三甲医院,在诉讼中先后提交两份住院病历,不但没有保存第一份病历资料原件,而且第二份病历资料还存在改动,撕毁的情形,违反了医疗机构书写病历应当做到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基本要求,再这样的情况下,法院是可以认定该医院为篡改病历,直接推定过错,正是因为这个事实存在,所以医院承担了相应的医疗损害责任。 说到这里,很多医疗机构认为自己很冤枉,但是在医患交往的过程中,随时存在风险,作为医生本人和医院管理层,严格要求,按照相关的制度执行非常重要,这也是最好的保护自己的办法。 再次提醒,病例资料的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基本要求,不容忽视。

本文消息来源:医法汇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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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医疗事故,心肌梗死,医护,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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